内蒙古自治区共有人民法院123个。其中包括,自治区高院,中级人民法院13个(含铁路中级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109个(含铁路基层法院4个、开发区法院2个);派设人民法庭380个。高院有内设机构33个,其中行政综合部门12个,审判执行业务部19个,综合审判部门2个,二级事业单位2个。全区法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10734个,实有人数9493人,其中员额法官3782人。
内蒙古高院内设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环境资源审判、立案、信访、国家赔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执行等业务部门19个,行政综合部门12个,直属事业单位2个(审务保障中心和法官学院)。
近年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努力完成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扎实有效做好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项工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展现司法新担当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