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官,如果有人问我,你的幸福是什么,我会毫不犹豫的告诉他,当事人满意就是我最大的幸福。不过话说回来,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和当事人争执不下的利益纠葛,要做到“让当事人满意”又谈何容易啊。但审判经验告诉我,只要不厌其烦,耐心辨法析理,就能最终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使其“满意”并服判息诉,本人作为承办法官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就让我真切的感受到了这一点。
某房地产公司因某广告公司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策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经过开庭审理,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维持原判决。但考虑到双方还有协商的余地,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在付款时间上双方争议不下,调解未能成功。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要求,我作为承办法官及时制作了法律文书,并在送达次序上做了一番考量,先通知房地产公司签收判决。房地产公司知悉了判决结果之后,又适时对房地产公司进行辨法析理。在耐心释法后,房地产公司认识到其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即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再次合议后,准许房地产公司撤回上诉,并为其办理了退费手续,从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职业生涯中会面对许许多多的纠纷,但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这一场官司,“让当事人满意”这一看似简单的满足和幸福,却在当事人的一生中种下了法官是否公平,法院是否公正的种子,所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当事人满意,这一最简单的幸福,却也成为了我职业生涯中最大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