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放
某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内蒙古某市境内,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十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某区政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某区城乡一体化及黄河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征拆安置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了征收安置工作。被征拆户(原审原告)48人认为原审被告内蒙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征用其土地和房屋补偿过低、原审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拆行为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的行为违法,判令二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征用的土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赔偿,宅基地的房屋按某市类似地段房屋市场价格赔偿)。
审 判 情 况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偿安置标准符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等48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内蒙高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当事人情绪平稳,理性接受判决。部分对判决提出质疑的当事人,也因当场得到耐心、平和的判后答疑而表示服判或通过正常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没有发生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拆迁工作平稳推进,库区蓄水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了国家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办案理念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确立了“服务大局、合理补偿、形成合力、依法征迁”的原则,并始终遵循亲民、便民、利民的司法理念。
亲民。我们没有仅仅把这些被征地拆迁户当成当事人,当成原告,更没有因为他们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而看不起他们,每次接待都会非常热情、耐心,每次调查都会非常认真、细致,每一个诉求都会慎重考虑积极回应,并把他们的实际困难反馈给当地政府,协同当地政府通过解决低保、就业等问题尽可能给予这些弱势群体一定的救助。
便民。我们针对有的老百姓诉讼经验不足,特别是对那些不请律师或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就把如何诉讼、如何举证及诉讼的风险告诉他们,使他们尽可能按照法律的要求把权利行使好、把义务履行好、把权益实现好。尽量避免因传唤的随意性而让群众跑冤枉路,花冤枉钱,给群众带来不便。为此,我们多次不辞辛苦深入案发当地,走家串户,了解他们各自的需求,与他们面对面、手拉手、心贴心地交流,掌握这些失地农民的第一手资料,并把开庭和宣判均选择在乌海当地进行,为当事人减轻诉累。
利民。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坚守“凡是有利于老百姓的事情尽量去做,凡是不利于老百姓的事情绝对不做”的理念,千言万语、千方百计、千辛万苦地去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案件宣判后,尽管原告没有胜诉,但我们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协调某市两级政府争取一切可能,多做和解工作,尽可能解决被征地户的实际困难。2013年5月28日,高院徐睿霞副院长进行实地考察后,要求当地继续努力,尽可能安排干部逐家入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最大限度地避免启动强制拆迁程序而激化矛盾,侵害群众的利益。
二、办案体会
如此棘手的案件之所以能够得到平稳的解决,我们的体会就是让裁判达到情理、法理、事理的融合,真正做到 “以理服人”。
情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一直和老百姓讲,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沿岸防凌、防洪、防涝任务逐年加重,自然灾害频发,给沿岸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危害,国家和自治区、某市政府每年为防凌、防洪、防涝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某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黄河干流上,是黄河历次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干流梯级工程之一,也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该工程对于沿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和优化环境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该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
法理。关于有无用地手续的问题是原告诉请的主要理由。我们认为,某水利枢纽工程属应急性的防凌、防洪、防涝工程,先办理坝区及管理区用地和林地使用等手续,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符合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事理。补偿问题是原告诉讼的主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某区政府在《规划报告》核定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到搬迁户的实际困难,对补偿标准又做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符合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