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琴,女,蒙古族,1970年11月生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先后在土右旗法院办公室、刑庭工作,现任土右旗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巴斯琴同志是土右旗第九次、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包头市第十二届、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荣获“包头市人民满意好法官”、“包头市优秀妇女维权卫士”等荣誉称号,2011年巴斯琴同志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区法院办案标兵”。2012年被最高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2010年至今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20件,无一上诉,无一超审限。巴斯琴同志特别注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善于把灵活的调解方法、方式运用到案件审理全过程,调撤率达到了85%。
关注弱势群体 切实保护弱者权益。巴斯琴同志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是婚姻家庭纠纷,针对此类案件中涉及妇女、儿童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特点。她不是就案办案,而是想便民、利民之策,有效地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审理一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拖欠子女的抚养费,且多次躲避执行而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作为承办法官,巴斯琴同志考虑到女方生活困难,如果将被告人判处实刑后,子女的抚养费更无从追要,遂几次不辞辛苦到被告人家中走访,又到女方家了解情况,为双方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男方的亲属将拖欠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了女方,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公心对案 排忧解难。她心系群众,十分注重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管是外地来的还是本地的,不管是单位还是普通民众,均同等对待。在审理几起监狱服刑罪犯的离婚中,考虑到其家属路途遥远且经济困难的情况,主动与立案庭联系,快立快审,当天就审结了案件。如: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被告刘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告杨某某系四川省彝族人、现在四川省雷波县永劢乡埝塘村居住,她带着年仅6岁的女儿来土右旗是专门办理离婚的。她考虑到若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会给原告增加差旅费,给原告带来经济困难。同时又考虑到被告是服刑犯的特殊情况,她在认真的听取了原告的述说后,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多次耐心细致的到萨拉齐监狱为二人进行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以及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调解后,被告对她说:“我没想到法官会为我们做这么多的工作,感谢法院,我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减刑出狱,重新做人”。同时,原告也激动的说:"我更没有想到法官会在最短的时间里为我们办理离婚,这样我就能少住在这里几天,给我节约了经费,很感谢法官。"
忘我工作 无私奉献。作为一名女同志,巴斯琴肩负着家庭与事业两副重担,既为人女、为人妻又为人母,还要干好工作,她所付出的艰辛,所要克服的困难与男同志相比,还要多许多。但她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从不向组织和院领导提困难、讲条件。她常常因工作忙没有时间去接孩子或者错过了接孩子的时间,常常是丈夫去接或孩子自己走回家。有人问她当了领导怎么还和过去一样辛苦,她说作为领导,就意味着承担的责任更重、花费的心血更多、付出的牺牲更大,而且“身教重于言教”,要做到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首先严格要求自己,起表率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