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司法公正。近日,最高院下发文件要求在全国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经验总结工作,以便将量刑规范化在全国法院铺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区第一批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法院,在自治区高院指导与各级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协调有序地开展了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适用量刑规范化处理十五种罪名案件主要做法与积累的经验作如下总结:
一、近三年全市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案件情况
自2010年至2012年三年期间,全市法院受理适用量刑规范化的刑事案件共计3196件,其中2010年上诉案件为103件,2011年为86件,2012年为83件;2011年的刑事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了16.5%,抗诉案件数同比下降了28.57%,二审法院发改率同比下降了26.66%,案件调撤数同比上升了22.64%,案件服判息诉数同比上升了5.88%,当庭宣判数同比上升了13.15%;2012年的刑事案件上诉数同比下降了3.61%,抗诉案件数同比下降了40.0%,二审发改数与2011年持平,案件调撤结案数同比上升了2.22%,案件服判息诉数同比上升了13.9%,当庭宣判数同比上升了15.38%;2010年至2012年三年间无一上访、缠访案件的发生。
项目
年份 |
一审判决案件数 |
上诉案件数 |
抗诉案件数 |
二审发改案件数 |
上访申诉案件数 |
退赃、退赔案件数 |
调解撤诉案件数 |
当庭宣判案件数 |
服判息诉案件数 |
2010年 |
1008件 |
103件 |
7件 |
15件 |
0件 |
106件 |
122件 |
8件 |
883件 |
2011年 |
1037件 |
86件 |
5件 |
11件 |
0件 |
130件 |
135件 |
13件 |
935件 |
2012年 |
1151件 |
83件 |
3件 |
11件 |
0件 |
138件 |
138件 |
15件 |
1065件 |
二、主要经验与做法
自我院及各基层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我院党组对量刑规范化工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试点的基层法院也主动成立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派员参加自治区高院组织的赴先期试点法院的学习考察,学习他们较为成熟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严格对被告人的量刑实施量刑规范化,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因地制宜,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自量刑规范化工作实施以来,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为了既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又保证量刑程序的到位,各基层法院针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量刑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简化定罪程序,由审判员直接对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进行归纳,不再设立单独的量刑程序,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二)对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量刑情节进行充分的审查,注重判后答疑工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从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首先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对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充分的审查,在判后答疑时可向被告人阐释有关量刑事实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从而增加了被告人的服判息诉案件数,减少了二审上诉率。
(三)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就被告人自愿认罪或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部分进行简化审理,着重对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进行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但不设立单独的量刑程序,而是将有关量刑情节和量刑事实予以释明,将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简繁得当,既提高了庭审的效率,又使控辩双方有的放矢。
(四)充分发挥量刑评议电脑系统,使量刑过程一目了然,提高了量刑规范化的公开性、公正性。合议庭评议时设有专门的量刑评议电脑系统,在《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准确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针对个案准确量刑,同时又兼顾和其它同类案件的量刑均衡。对所有适用《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进行规范化量刑的案件,在卷宗中均附量刑表,做到“一案一人一表”,使得量刑过程与结果一目了然,从而方便了二审法院掌握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原审量刑的确定情况。
三、取得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案件和解率上升、上诉率下降,服判息诉效果明显。通过将量刑作为相对独立的程序来处理,增加了量刑过程的透明度,各种量刑情节都有了相应的证据支持,保证了量刑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让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上就量刑问题充分阐述意见和理由,提出量刑建议,体现了对诉讼各方主体诉讼权利的维护,有助于消除诉讼各方因未能参与量刑活动而对法院量刑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案件的量刑情节及对案件的影响,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在宣判后还对量刑过程进行释明,量刑公开、透明,诉讼参与人对量刑过程看得清楚,对裁判结果看得明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服判息诉效果明显,上诉案件数有所减少,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二)社会评价效果良好,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社会和谐的正能量大幅提升。将量刑规范化的操作特别是把量刑纳入审理程序,控辩双方参与,在法庭上发表对被告人明确的量刑建议,提高了公诉机关和律师的地位,被害人也能够参与到量刑中来,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利,缓解了社会矛盾,增强了被告人对法律的权威的信任度,规范化量刑增强了量刑的透明度,保证了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此外,量刑规范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的量刑提供了一杆秤,一头是基准刑加量刑情节,一头是确定刑,为司法监督提供更加精确的衡量标准,提高了法院的威信。
(三)保障了法官的廉洁性与提高了法官生活的幸福指数。量刑规范化使案件的处理有了明确的尺度和标准,为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创造了有力条件,从而保护了法官,社会效果良好。法官生活在社会中,也有亲属、同学、朋友等,办案中免不了受到外力的干扰。量刑规范化规范了量刑活动和裁量行为,同时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变得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得以合理的限制,不同法官之间的量刑结果趋于均衡,减少了相同案件和相似案件的量刑差别,从而保护了法官的廉洁性,从源头上杜绝了腐败现象,使广大刑事法官在生活中的外部压力减少,增强了幸福指数。
(四)量刑趋于规范化、公开化,陪审率显著提高。由于量刑规范化使量刑的标准明确具体,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评议案件的热情更高,提高了陪审的质量。在量刑规范化实施以前,一审法院普遍存在陪审率不高的问题,出现了陪而不审的情况,因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不足,不能完全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随着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法院依据案情制作的量刑评议表使人民陪审员直观的了解到案件的处理过程,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热情,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协调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量刑规范化是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和要求,并非是法院一家的工作,需要公检司各机关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因此,要与各机关及时通报信息,沟通情况,提出关于侦查、起诉过程中对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的要求。同时,要使院内的同志们认识到量刑规范化不是将量刑行为程式化、简单化,而是更需要法官的智慧,解决的是量刑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量刑结果的公正和均衡,从根源上解决思想统一的问题。
(二)《细则》仍有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解决。基准刑的确定方式和幅度仍有不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方式、数罪并罚中宣告刑的确定等问题仍有不规范、不明确之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比如在实施《细则》中故意伤害案件,每增加轻微伤、轻伤、重伤人数规定了增加的刑罚量,而对造成一人多处损伤后果是否增加刑罚量没有规定,是否参照还是另行补充等问题。近日,关于办理盗窃、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新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规定,认定数额标准已经发生变化,原《细则》规定增加刑罚量刑情形与新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建议《细则》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待研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是量刑改革的热点问题,它对量刑改革影响重大。量刑建议若不被法院采纳,必然会产生不良的影响,“高提低判”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会造成被害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甚至引起涉诉信访问题;“低提高判”会引起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增加上诉率。因此,量刑建议权如何行使有待检、法两家进一步研究,形成共识,尽量消除负面因素。
量刑规范化是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审判工作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我市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还在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我们还要逐步的去摸索、总结经验,把量刑规范化工作长期不懈努力地做下去,切实提高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水平,使全市的刑事审判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单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