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化规范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真实完整、权威有效,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水平。
《通知》要求,各中级、基层法院和地县民政部门要注意沟通,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离婚信息通报工作。中级、基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部门与对应的地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以及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具体联络工作,法院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准予离婚的生效裁判结果汇总,制作准予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效裁判文书案号等信息汇总表,通过书面报表及电子文档送所在地县(市、区)民政登记机关,涉外、涉港澳台以及华侨人员婚姻案件,由各中级法院统一汇总,送该地区负责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要将法院的判决离婚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并进行单独建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通知》指出,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是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法院和民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中级、基层法院和地县两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就离婚信息通报情况进行一次信息核对和工作交流,自治区高院、民政厅将适时对各地离婚信息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确保离婚信息通报制度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