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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中院规范委托评估鉴定拍卖工作
作者:李生晨 计飞  发布时间:2014-09-24 12:08:39 打印 字号: | |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61家入选鉴定机构名册的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以有效规范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赤峰中院要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规范鉴定评估用时,一般委托案件不得超过30日,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日,超出时限必须书面报告,由市中级法院批准;如鉴定评估意见明显与市场价值不符,该鉴定评估机构将被剔出名册,必要时向行政主管及审批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取消其资质。构成犯罪的,将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据悉,下一步,赤峰市中院还将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引入第三人特别是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耐心细致的释明工作,及时引导调解,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同时将尝试建立评估、拍卖监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发放便民告知书,强化移送的材料质证制度和鉴定结论听证规则,探索网络拍卖或统一拍卖场地等创新举措。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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