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鉴定机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专家,在自愿报名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前提下,通过集中报名、集中审查确定2014年度的入选机构。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类别
(一)集中报名机构类别
1、拍卖机构;
2、房地产评估机构;
3、土地评估机构;
4、资产评估机构;
5、车辆评估机构;
6、采矿权、探矿权评估机构;
7、其他评估机构。
(二)入册司法鉴定机构类别
1、会计师事务所;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3、价格认证机构;
4、测绘机构;
5、其他机构。
(三)入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
1、律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
3、破产清算事务所。
(四)入册的专家
指具有专门性知识、取得行业执业资格,并被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机构选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机构报名的基本条件
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设立或在外省市、自治区注册、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资质等级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可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报,也可以向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报。
(一)报名入选和入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条件
1、拍卖机构具有内蒙古商务厅2014年公物拍卖资质的;
2、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
3、土地评估机构具备在全区范围内执业资质的;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具有甲级资质的;
5、从事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有丰富经验,具体良好业绩的。
(二)报名入选和入册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条件
1、拍卖机构具有“内蒙古商务厅2014年公物拍卖资质、A级以上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三项基本条件之一的;
2、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
3、土地评估机构具备在本辖区范围内执业资质并成立三年以上的;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申请:
1、不具有上述资质等级的机构;
2、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资质过期的、未参加相关部门年检的;
3、在从业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4、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入册专家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备所从事行业的执业资格;
(二)必须具有所从事行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专门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
(三)在从事专业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四、机构报名和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报名和审核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申请表》、《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2、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资质证书、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当场审核)及复印件(存留)等;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明;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当场审核)及复印件(留存);
4、本机构近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5、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当场审核)及复印件(留存);
6、受理法院委托案件情况。
(二)入册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报名申请表》、《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3、章程;
4、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务和业绩材料;
6、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7、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入册破产案件管理人破产清算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报名申请表》、《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2、营业执照(机构成立三年以上)原件(当场审核)及复印件(留存);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6、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7、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附单独申请表两份;所有复印件要求彩印,并附电子文档。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入册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申请入选专家名册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需填写《人民法院入册专家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或专家推荐信;
(三)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当场审核)及复印件(留存);
(四)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附单独申请表两份;所有复印件要求彩印,并附电子文档。
六、审核程序
申请报名和审核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和专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自情况,组织审查,择优选定,并将评审合格的名单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将本年度报名和审核情况报评审委员会审核,最终确定2014年度的入选机构和专家,并统一对外公布。
七、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及注意事项
提交报名和审核材料的时间为一个月(2014年11月4日至12月4日),逾期将不予接收。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申请表》、《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入册专家申请表》可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页(http://www.rmfysszc.gov.cn/ )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法院公告一栏中的鉴定通知(http://nmg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下载。
材料送交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3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757室
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联系人: 张冉 魏楼堂 侯晓静
电 话:0471-6986651 0471-6986650
传 真: 0471-6986650
电子邮箱:nmggjfysfb@163.com
2014年11月4日
附件:(点击下载)
1、表格填写说明
2、机构申请书封面
8、主要业务人员名单
9、专家申请书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