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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记丰镇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王宋宝
  发布时间:2014-10-24 10:23:11 打印 字号: | |

王宋宝同志1995年考入丰镇市人民法院,先后在审监庭、立案庭和民事庭工作。他扎根基层十几年如一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公正执法,情系民生。2011年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区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2013年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一等功。

王宋宝同志始终坚持从大局出发,坚持司法便民、利民、亲民、为民的宗旨,开展民生司法,以案结事了人和作为办案的最高境界,努力把每一件案件办成精品案、和谐案。2010年以来,他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27件,全部在审限内结案,其中调撤率75.6%、裁判正确率100%,没有一起案件引发上访、投诉,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到98%。

为民司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是王宋宝同志办案的立足点

王宋宝同志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人民法官,必须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007年,因三聚氰胺事件,引发奶业公司拖欠大批奶农奶款,致使奶农经营困难,情绪激动,多次上访。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王宋宝同志耐心向群众作法律解释、宣传,积极引导奶农走法律程序,使群众情绪逐渐稳定。同时王宋宝同志不辞辛苦,多次赴呼和浩特与蒙牛、伊利等奶业公司交涉,终于使425户奶农及时拿到奶款,奶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注重民生,维护稳定,是王宋宝同志办案的出发点

在审理原丰镇市印刷厂姚建忠等93名职工要求确认安置协议无效的案件中就很能体现这一点。1999年,经过原丰镇市印刷厂公司董事会研究,本着走留自愿的原则,以企业净资产对130名职工进行了一次性安置,共有93名职工签订了安置协议并领取安置补偿金计36万余元,另有37名职工未签订安置协议,两个月后企业停产,剩余未签订安置协议的职工要求签订协议,领取安置补偿金。期间多次到市委、政府上访。200810月,按照城市规划,为打通市区道路,需拆除公司厂房,拆迁方给付中兴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未签订安置协议的职工股权转让费80万元。93名已签订安置协议的职工认为这80万元也有他们的份额,多次上访后,诉讼至法院。王宋宝同志依法办案,认真分析案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不辞辛苦地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析法释理,使无理缠访的当事人认识到理亏并息诉罢访,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力地支持了当地市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受到了市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案结事了,是王宋宝同志办案追求的目标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他都能够紧紧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析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实质性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服、动员等调解工作,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趋于缓和。在审理被告人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柴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同居女友郝某某发生争执,在推打过程中不慎致郝某某死亡,在侦查阶段,郝某某的遗体被被告人家属偷偷掩埋,被害人郝某某的父母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返还遗体,而被告人父母拒不承认,更不返还。因返还遗体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丰镇市人民法院两次做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被害人郝某某的父母多次到各级党委、政府、法院上访,并多次扬言要进京上访。

王宋宝同志针对案件双方当事人曾经是亲戚这一事实,开展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背对背不厌其烦地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家属将被害人郝某某遗体返还其父母,并自愿赔偿人民币10万元,郝某某的父母对被告人柴某某表示谅解,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王宋宝同志常常告诫自己:做一名称职的法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他始终保持人民法官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的高尚品德,始终绷紧廉洁这根弦,从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堤防,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用庄严的国徽和执着的良知,扛起心中永恒的天平。

责任编辑: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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