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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心理干预 重塑健全人格
包头市昆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寓教于审
  发布时间:2015-04-13 14:11: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首例引入心理干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抢劫罪、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张某在2014年高考前后,先后持刀抢劫两起。在实施其中一起抢劫时,另起犯意强制猥亵被害人。

昆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昆区法院提起公诉。昆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秉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的原则,首次引入对未成年被告人张某心理干预的创新举措,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矫治,先后于送达时、庭审中、宣判前、宣判后进行了四次心理咨询。

经过四次心理咨询,法官了解到,被告人犯罪前处于高考阶段,心理压力较大,且生长于单亲家庭,母亲管教严厉、缺乏与孩子良好的沟通,从而使被告人长期处于“垃圾情绪”状态而导致了犯罪心理的发展。心理咨询师针对被告人的情况开展心理矫治,通过反复强化规范法律和道德意识,改变其不良认知,重塑健全人格,且每次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矫治的相关材料随案卷存档。经过专业心理干预,张某对自己所犯罪行痛心疾首,表示要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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