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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除名及编制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4-15 16:36:00 打印 字号: | |

根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工作需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对管理人名册进行调整,决定于 2015 4月开始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统一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我区实际,本次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暂不列入本次编制。凡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均可申请编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二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 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构、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 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 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         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  章程;

3、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业务和业绩材料;

5、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  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  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律师或者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  业务和业绩材料;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  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  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庭、审管办、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监察室9人组成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高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自治区高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9份,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4 12 31 日。高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高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的,自治区高院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2、    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每位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结合评分标准评定其综合分数。所有评审委员会委员所打分数的平均数即为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

3、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以及破产案件、中介机构的数量和分布,确定初审名册,并在内蒙古法制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4、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确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内蒙古法制报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    评分标准及评审程序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标准

对机构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28分)

①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以纳税凭证为准)

②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③执业表彰。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每获得自治区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1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3分。

2、机构规模(20分)

①从业人员。拥有10名专职律师的,5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②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5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30分)

所内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30分。(应以现在所内专职律师是否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为准,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执业能力(10分)

办理民事案件数量,最近3年人均每年办理民事诉讼案件5件的,5分;超过5件的,每增加1件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和委托合同)

5、专业水准(12分)

发表文章数。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级以上律师人数。每拥有1名二级以上律师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律师事务所每拥有一名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评估师、税务师等加0.5分,最多不超过2分。

此外,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另加10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28分)

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5分;超过2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

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执业表彰。根据成立以来受到执业表彰的次数、级别等情况综合评定,最多不超过3分。

2、机构规模(25分)

1)从业人员。拥有15名以下专职注册会计师的,5分;超过15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净资产。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3)经营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5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20分)

接受清算组委托,每办理1起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资产评估事务的加1分,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受聘于清算组每办理过1件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20分。(应以现在机构内专职人员是否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为准,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执业能力(15分)

上一年度人均每年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件以下的,5分;超过5件的,每增加1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5、专业水准(12分)

发表文章。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司法委托。根据成立以来接受司法委托的件数、标的额等因素综合评定,最多不超过5分。

所内专职从业人员中,每拥有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加0.5分,最多不超过2分。

此外,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含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职业风险金)超过2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另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执业业绩(25分)

业务收入。年均业务收入100万元的,5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营业年限。每满1年加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机构规模(30分)

从业人员。拥有10名具有律师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或者具有从事经营管理经验5年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5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5名,最多不超过15分。

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2分;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经营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5分。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5分;超过1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30分)

每办理过1起企业破产案件或者清算案件的加1分,最多不超过30分。(应以现在机构内专职人员是否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为准,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专业水准(15分)

拥有注册会计师人数。机构内专职从业人员中,每拥有一名注册会计师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民事法律、会计或经营管理方面文章的,每发表1篇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

此外,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可以另加10分。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 2015 4 14 日至25 日向自治区高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一式9份(已经向自治区高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提交部分申报材料的机构,应当按照该公告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申报表请登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公示”栏目(http://www.rmfysszc.gov.cn/ )下载。

 

联 系 人:张冉  侯晓静

联系电话:0471-6986650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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