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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广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案
作者:付建斌  发布时间:2015-07-13 11:01:09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点】 涉典当房产抵押他项权的撤销不属应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撤销决定应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典当公司有权同时主张逾期清偿当金的利息和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22日,赤峰广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慈医院)以自有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10074927、10074928、10074929、10074930号)与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典当公司)签订四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向昌泰典当公司以房屋抵押典当借款四笔,约定四笔借款总金额为230万元。典当期限二年,自2003年1月22日至2005年1月21日止。当金月利息0.5%,月综合费1.5%。综合费在领取当金时交清。广慈医院在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至绝当前赎当的,除应当偿还本息外,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当金总额2‰的违约金。2003年1月23日,昌泰典当公司、广慈医院又重新签订了四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将典当期限二年变更为三个月,自2003年1月23日至2003年4月22日止。其他未作变更。同日,广慈医院取得赤峰市房地产管理处发放的赤房红山区他字第30065953、30065954、30065955、30065956号房屋他 项权证。2003年1月24日,昌泰典当公司出具四枚当票,当票记载已扣除三个月当期内的综合费用103500元,昌泰典当公司实交典当借款共计2196500元。约定的典当期限届 满后,广慈医院没有偿还借款,遂进行续当,至2005年12月23日,最后一次续当到期,广慈医院仍未偿还四笔典当借款。期间,广慈医院已按约定支付自2003年1月24日至2005年11月23日的利息391000元,自2003年1月24日至2005年12月23日综合费用1207500元,其中包括首期典当已扣除的综合费用1035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共计1598500元。至2005年12月29日,四笔典当全部绝当。2003年1月24日,昌泰典当公司、广慈医院、赤峰昌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绝当后,昌泰典当公司取得房屋处置权,广慈医院同意昌泰典当公司委托赤峰昌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其抵押典当的房屋,昌泰典当公司为拍卖委托人。协议还就拍卖方式具体适用条款等进行了约定。 赤峰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赤信联办发(2012)第55号文件即《赤峰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2012年第七次会议纪要》第(三)个问题认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为昌泰典当公司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应适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而不应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决定责成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予以撤销。2012年9月6日,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依照该会议纪要的要求,作出赤房权字(2012)8号《关于撤销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持30065953、30065954、30065955、30065956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决定》,昌泰典当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10月23日,一审原告昌泰典当公司起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截止2006年10月23日,广慈医院共欠昌泰典当公司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含绝当后)126500元,综合费(含绝当后)345000元,违约金138万元,请求偿还人民币总计4151500元;就抵押房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新发生的上述费用继续给付至典当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判令其对广慈医院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2014年4月9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赤民再字第13号判决:一、赤峰广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2196500元。给付自2003年1月24日至2005年12月23日尚欠的综合费用及利息合计42550元。给付自2005年12月24日至2005年12月29日的综合费用及利息合计7321.65元。二、赤峰广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21965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2月30日至2010年6月9日止。三、驳回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内民再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民再字第13号判决第一项;即赤峰广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2196500元。给付自2003年1月24日至2005年12月23日尚欠的综合费用及利息合计42550元。给付自2005年12月24日至2005年12月29日的综合费用及利息合计7321.65元。二、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民再字第13号判决第二、三项;即赤峰广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21965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2月30日至2010年6月9日止;驳回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赤峰广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当金2196500元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止。四、驳回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生效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的效力问题;2、典当当金数额的认定问题;3、关于利息、综合费用数额问题,包括当期内、续当期内及绝当后的利息、综合费用及逾期清偿当金违约金的问题;4、关于抵押房屋清偿债务及是否优先受偿的问题。 昌泰典当公司与广慈医院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意思表示真实,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持30065953、30065954、30065955、30065956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决定》不属应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发生在绝当之后,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典当当金数额的认定问题。典当合同成立之时,由于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尚未发生,昌泰典当公司预扣综合费用103500元有违公平原则,故对昌泰典当公司预扣综合费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当金数额为2196500元正确。 关于当期内及续当期内利息、综合费用的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又因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之间基于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昌泰典当公司再依典当合同的约定请求支付综合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昌泰典当公司依约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有法律依据,予以部分支持,即参照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法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酌情确认合理期间为6个月。因昌泰典当公司所持有的《房屋他项权证》已被撤销,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昌泰典当公司主张以抵押房屋清偿债务及优先受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予以部分改判。

【裁判解析】 典当行业法律规范单一,仅有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绝当后是否支付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均未作出限制或明确规定,导致典当行业和审判实务存在做法不一的现状。人民法院审理典当纠纷案件,既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典当行为和行业的规范和导向作用。现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析如下: 关于《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的效力问题。昌泰典当公司具有典当业务资质,协议内容约定了当金、利率及综合费用,符合典当的法律特征,双方也是按照典当合同予以履行,故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系典当合同正确。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后,依约对抵押典当房产进行抵押他项权登记。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于2012年9月6日作出赤房权字(2012)8号《关于撤销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持30065953、30065954、30065955、30065956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确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本案所涉《房屋他项权证》被撤销是因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为昌泰典当公司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应适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而不应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不属应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故该撤销决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生效。撤销发生在双方履行《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绝当之后,故本案所涉《房屋他项权证》的撤销只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不影响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的效力。昌泰典当公司与广慈医院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预扣综合费的问题。《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当金利息不得预扣,而未规定综合费用能否预扣。通常情况,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法律未明确禁止即为允许,实践中也存在预先扣除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典当纠纷案件,既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典当行为和行业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具体到本案,虽然《办法》对预先扣除综合费用未作限制,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本案对抵押物仅进行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实际占有使用,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在典当合同成立之时尚未发生,预扣综合费用有违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故对昌泰典当公司预扣综合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绝当后的综合费用问题。本案争议典当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绝当,绝当意味着当户与典当行之间的基于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昌泰典当公司再依典当合同的约定请求支付综合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昌泰典当公司同时主张绝当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典当合同包含广慈医院与昌泰典当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物权担保关系。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昌泰典当公司依约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有法律依据。其次,虽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业务,但是典当行依靠自有资金支付当户当金,在当户迟迟不能归还当金的情形下,由当户支付其较高的利息亦符合公平原则。故对昌泰典当公司同时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参照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法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期间问题,因本案争议典当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绝当,昌泰典当公司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该日起在合理期间内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否则,因未及时处理抵押物造成损失扩大部分应由昌泰典当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并参照《办法》的规定,兼顾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合理期间为6个月。原审法院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驳回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该观点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期载明的裁判要点一致。 关于昌泰典当公司主张以抵押房屋清偿债务及优先受偿的问题。因昌泰典当公司所持有的《房屋他项权证》已被撤销,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昌泰典当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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