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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乡村法官的足迹
记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法院土贵乌拉法庭庭长王元
  发布时间:2015-11-03 12:05:57 打印 字号: | |

30年如一日,用一颗平常的心做基层法庭工作。在人情大于天的农村,他既要与农民打成一片,又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让老百姓不仅服气而且满意,他就是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土贵乌拉人民法庭庭长王元。

王元同志,男,48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土贵乌拉人民法庭庭长。王元同志系集宁市人,于1984年参加全区政法系统招干考试以优异成绩被法院系统录取,分配到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工作。28年来,王元同志把青春和智慧献给了他热爱的基层法庭审判工作。一到法院,他就被安排到最边远的小淖尔法庭担任书记员,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做起,先后在小淖尔法庭、煤夭法庭、三成局法庭、老圈沟法庭、白海子法庭工作,1990年开始担任白海子法庭庭长,先后任平地泉法庭、土贵乌拉法庭庭长。他每到一个法庭都能打造一支团结有力的战斗集体,都能开创审判工作的新局面,都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依赖爱戴,成为乌兰察布市法院系统的资深法庭庭长。近年来,土贵乌拉法庭案件逐年上升,案件受理数占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数的一半以上。2010年土贵乌拉人民法庭全庭共收案207件,结案205件,其中王元同志收案72件,结案71件;2011年土贵法庭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26件,结案218件,其中王元同志收案90件,结案89件;2012年土贵法庭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86件,结案346件,其中王元同志收案129件,结案120件,王元同志办案数量是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法官办案数量最多的、质量最高的,多年来,他办理的案件无一件上告上访,无一件缠诉不清。

30年的真情服务,30年的坚守承诺,王元收获了一份沉甸甸的果实,那就是老百姓对他的信任,和院党组的放心。尽力、尽职、尽责,但求无愧于心。这是他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王元同志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至高荣誉,把司法公正视为工作生命,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廉洁自律,无私奉献,树立了人民法庭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他的事迹被百姓们广为传颂,在2010年2月12日《内蒙古日报》基层看点报道为“农民法官”王元。

一、践行宗旨  一心为民

王元同志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不断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无私无畏,无怨无悔地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案例1】察哈尔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乌兰察布市唯一自治区级工业园区。近年来,该园区内违法建房越来越多。国土资源局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就17件案件提出非诉行政执行拆除。由于种种原因,17件案件在该院被搁置了很长时间。2008年4月28日该院对这17件案件启动执行程序。因17件案件涉及被执行人多,集中在一个村庄,申请强拆的房屋有的已经入住,且大部分与住人的旧房间隔距离非常近,强制拆除难度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说法也多,如果不配合拆除甚至抗拒,容易发生抗法事件和意外事故,后果不可想象。而且决定给被执行人自行拆除的期限仅有三天,时间紧迫。为此,该院决定由王元同志负责的平地泉法庭作为本次执行的思想疏导组进村入户,展开了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他们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放弃节假日休息,起早贪黑,走村入户,给村民印发法律法规宣传资料。面对部分村民的谩骂、顶撞,始终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听取村民意见,现身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村民们从消极抵触到积极配合,最后主动拆除。仅用三天的时间,17件案件24户63间违法建房的房顶全部自行拆除,在王元同志的提议和倡导下,法院又出资雇佣装载机,在村民们的指导下,小心轻缓地将墙体推倒,实现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相比强拆共为村民减少三十多万元的损失。当他们离开村庄的时候,村民们自发的欢送,一位被执行人握住他的手真切地说了一声“谢谢你们”。村支部书记对王元庭长说:“我代表全体村民要给你们送一面锦旗,以感谢你们突出的思想工作。”由于王元同志所领导的平地泉法庭突出的思想疏导工作,使17件案件最终达到矛盾降到最小,拆除损失降到最低,以较少的司法资源实现了最大的法律效果,圆满和谐地执结,堪称经典法庭自执案例,得到了上级法院、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和村民们的好评,充分体现了司法关注民生,司法贴近群众,司法创建和谐的现代司法理念。为今后的执行工作,如何整合审判资源,开拓新思路,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借鉴。

二、能动司法  便民诉讼

王元同志树立自觉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深入群众,应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能力。

为充分落实人民法庭工作中的“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三个面向基本要求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根据偏远山村的群众通信、交通不便不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客观实际,王元同志负责的法庭首创了“便民诉讼信息员”制度。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村支书、老党员聘任为该庭的便民诉讼信息员,在法庭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掌握、联系、提供本地区诉讼案源信息,了解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争议内容;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诉讼流程、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积极宣传法律权威和诉讼作用;负责收集辖区内交通不便、行动不便、老、弱、病、残、妇女、儿童当事人诉愿,积极联络法庭人员上门立案、上门审理、上门宣判;见证法庭留置送达和协助法庭人员做好调解、服判息诉、罢访工作。

【案例2】在该庭受理原告王建林等三十五户三岔口乡二十号村奶农诉王林祥拖欠牛奶款债权纠纷一案,被告王林祥共计拖欠三十五户奶农牛奶款12万余元,根据便民诉讼信息员提供的情况,法官们在农历正月初七一上班,即通知原告代表人到法院,了解情况后,告知奶农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承办法官根据奶农的申请,及时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林祥在牛妈妈公司的奶款2.8万元。随后三十五户奶农提起诉讼,被告王林祥以种种理由一直不应诉,并有变卖奶站的举动,承办法官及时依职权查封了被告的奶站。后因备春耕生产资料,奶农急需资金找到法庭,考虑到案件一时难以审结,承办法官又告知奶农可申请先予执行,根据奶农的申请,及时裁定将冻结的被告2.8万元奶款发放到奶农手里。奶农代表人激动地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说:“谢谢法庭的同志们,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

三、善于调解  案结事了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调解结案成为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王元同志所领导的法庭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出发,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功能。切实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准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做到只要具有调解可能的要先行调解,不能调解的要尽快裁判,不断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4年王元所领导的法庭被自治区政府授予全区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案例3】 2012年2月9日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大纳令沟村,19户村民起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要求被告接通电话并免除一个月的月租费。经了解情况,被告在大纳令沟村的固定电话线路被盗,公安机关正在侦破中,但被告无力投入大量资金修复该线路,不能向19户村民提供固定电话服务,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庭长王元在安抚19户村民的同时,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转换各种思路、调整各种方案,最终于2012年2月23日促使19户农民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解除固定电话服务合同,与此同时,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TG100L牌手机一部及内存200元话费的STM卡一张。

因案施调,注重庭前调解,又强调庭上调解,既注重当事人调解的自愿原则,又注重对调解结案的合法性审查,即尊重当事人调解的意思自治原则,又充分调动法官的引路导航作用。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将纠纷矛盾解决在基层,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达到审判的公正、高效。因工作措施得当,使法庭的审判工作走上了调解多,判决少,质量高,履行率高的良性循环之路。

【案例4】法庭受理原告张玉奎诉被告内蒙古物质储备局136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为被告从事雇佣工作中致颈脊髓损伤、截瘫,生命垂危,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内蒙附院救治,待原告病情稍稳定后,被告停止了医疗费的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2万元。被告认为,你小法庭办不了这么大的案件。不主动配合法庭工作,并提出管辖异议和先予执行异议。他们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申请并多次做被告工作,被告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随后原告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等候做伤残鉴定。但原告出院后,其家属将原告抬到了被告处长办公室,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秩序。他多次做原告家属工作,又邀请村委会干部共同做工作,最后促使原告家属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将原告抬回了家。然后又做被告的工作,被告自愿一次性解决此案,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厌其烦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等费用31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给原告31万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致感谢法官以人为本,和谐办案,急当事人所急的工作作风。

四、公正司法  清正廉洁

王元同志始终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公平正义为已任,始终坚持秉公办案,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廉如水,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真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

要想把人民法庭工作做好,必须要打造一个有凝聚力、战斗力的集体,而一个团结的集体就是一个战斗的堡垒。一个不团结的集体,就是堡垒里战斗。为此王元同志经常组织法庭干警进行“五个严禁”的警示教育:做一名人民法庭的法官,不仅要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水平,严明的组织纪律,更要有优良的审判作风和正派的人格作风,这是做好审判工作的重要前提。2012年3月初,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王元同志的办公室,在交流案情的过程中,在办公桌上放下了10000元人民币现金,王元同志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甚至厉声呵斥将10000元钱交回其手中,但该代理人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将10000元现金丢在办公桌上后转身迅速离去。王元同志在10000元现金面前,并没有迷失自己,而是及时向院领导和监察室反映了情况,并将10000元现金交到院监察室。王元同志扎根基层法庭一干就是二十八年,二十八年来他从没有过惊天动地的豪言壮语,但却秉公办案清正廉洁,赢得了当地百姓的一致好评,他常说“依法办案是我的天职”,并经常教育庭员们公正办案,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关键在于你在法律的天平上要放好责任和良心的砝码,更要把握住那微妙的一念之差。28年中,他所办结的上千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重审,无一申诉上诉,无一缠诉不清。

王元同志多次受旗、市级表彰,荣立三等功两次、二等功一次,所负责的法庭多次受到了上级法院和旗委、政府的高度评价,2001年荣立集体三等功,2002年在全院综合目标考核中居全院第一,并被旗委、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庭”;2003年被上级法院授予“品牌法庭”;2004年被自治区政府授予全区调解工作先进集体;2006年再次荣立三等功;2007、2008年被旗委、政府授予基层政法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七一,被院党组授予先进党小组,并报入围全国政法干警做好群众工作的典型事例的评比和二等功。2010年被旗委、政府授予基层政法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荣立三等功。2012年被旗委、政府授予全旗政法系统先进个人,领导的土贵法庭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区法院系统先进集体。

王元同志在平凡和普通的岗位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他把对公正司法的执著融入到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每一次与当事人的接触中。30年中的坚守和执著。

来源:察哈尔右翼前旗法院网站
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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