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法学史上,法学家们论述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令人知事”,“禁奸止暴”,“促进社会正义”,等等。法律的作用的直接结果就是表现在法官对于事件认识及论理的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是进行事实和法律认定,并能够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过程,将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记载于书面上,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必定要条理清晰、论理明确,能够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我国裁判文书的现状是格式化倾向过于严重,追求司法效力是我国的国情需要,但是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达不到当事人服判的效果,必定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反效果。本文通过结合实际工作的情况,浅谈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的方式。
关键词:裁判文书 说理 证据 事实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和趋势。
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是定纷止争的最终依据,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自它出现以来就体现的淋漓尽致,人们可能不懂法,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裁判文书析法说理,让人们知道错在了哪里,应该如何去做,让犯了错的人、违反了法律的人更易于接受裁判文书。所以说一篇说理通透,说服力强的裁判文书,能够更好的表现法律的规范作用,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达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必须得到每个审判人员的充分重视。目前,我们的裁判文书大多直接套用法律法规,而与实际案情联系较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历史上的八股文,针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也是一概而过,很少有针对性的指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什么不采信,为什么不合法,什么是毒树之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哪里不符合逻辑,哪里不符合常理,为什么要如此认定。当事人未完成举证责任,他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合理怀疑,这些矛盾往往在庭审中是最尖锐的,如果在裁判文书中不给当事人一个答复,当事人无法理解自己的错误,必定不会达到审判所要达到的效果。
在现代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日益受到重视。如何正确理解效率,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能最大程度的在裁判文书中深入分析说理是我们当今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世界各国裁判文书的中心都是裁判理由的论证,论证的过程存在不同,例如法国的裁判文书精致简练,裁判文书的理由往往只有几节,对事实及法律高度概括,清晰的指出事实认定结果和应承担的责任,相反的美国的裁判文书事必详尽深入的论述,裁判文书往往可以与学术论文媲美。有人说美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机制不适用我国,我的国情决定了我们没有条件针对每个案件详尽的论述,更没有条件每个案件都写出一篇媲美学术论文的文章,我国的审判人员可能每天审理十几件,甚至几十件案件,对效率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各种理由存在的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正朝着更加详尽、更加深入的方向发展,不仅基于审判人员对案件审理的责任,也是对人民利益和权利的一种保护。
二、对案情进行分析,提炼事实。
1、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是审判人员对事实认知的第一手材料,通过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分析,提炼案件事实。
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意见,是支持事实的重要依据。法庭审理注重证据,但是往往很多时候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例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到出借人家中请求借款,当时出借人家里没有其他人在家,借款人又是独自一人来的,借款数额比较小,双方关系又不错,因此就没有出具借条,现在借款人拒不还款,出借人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这类情况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层出不穷,出借人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借款的事实,在借款人拒不承认借款的情况下,裁判文书中依据的只能是,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种情况下,机械的裁判出借人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不利于纠纷的处理,有可能将矛盾激化,仅仅要求出借人承担主要的注意义务,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法律不用道德的手段来谴责良心,但是审判人员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怎样在解决矛盾的同时让人信服。此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只能通过双方当庭对峙的表现,陈述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当事人双方哪方能够使审判人员确信事实真相,审判人员必定会将确信过程写入裁判文书,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每一句话分析,指出不合理的情况,此时的裁判文书承载的只有是与非的问题,必须给出明确答复,同时又能让双方信服,让说谎一方理亏词穷。
2、裁判文书记载的内容,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裁判文书中对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往往不全部体现,审判人员认为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不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当事人的陈述即包括客观事实,也包括其主观对事件的认识,现在写入裁判文书的只有客观事实,即当事人陈述的发生了什么事情,发生的经过,而不记入当事人对此事的看法,例如离婚纠纷,庭审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控述,如家暴、感情不忠等,虽然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但是此种情况对于婚姻的影响是非同一般的,另一方当事人对这种控述如何反驳,表达他对发生此种事情的解释、分析。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当事人的情绪,进而找出当事人最不能接受的焦点问题。因此,记入裁判文书的内容不仅仅是案件事实,还应该有能辅助案件审理的主观意见。也许会有人反驳,这样的话,裁判文书的篇幅是否会过长,笔者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无论主观还是客观内容,都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只有基于当事人完全的意见才能在此基础上举证,证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提出的要求。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给出采信与否的理由。
1、举证责任的论述。
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了的事实,当事人要做的就是结合他本人的陈述和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将已经发生的事实及现在的后果予以展现出来。人都是存在趋利避害的思想,对于自己的错误总是喜欢避而不谈,而对别人的行为达到吹毛求疵的程度,因此仅靠个人陈述是无法还原到事件的真实状态的,这时候提出了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论点提供论据,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提供证实发生的证据,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不理解法院工作的要求,他认为我说的就是事实,不用证据证明,我不需要提供证据,经审判人员告知举证后仍不提供证据的,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此种情况应重点论述,举证的重要性,法院工作的程序,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2、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分析,逐步了解事件的真相,得知事件发展的现状,进而确认相关的法律责任。法官对于证据的认证,应当是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排除合理怀疑,使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事实清楚程度,从而做出相应的裁判结果。在当今法院工作实践中,裁判文书大篇幅的罗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恰恰对审判员的认证的意见一语带过。笔者认为,审判人员有必要在罗列证据和表述当事人意见的同时,给出该份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证据列举的部分里直接对证据采信理由予以阐述,那么在本院认为部分证据就无需再罗列一遍,只需简单解释“某证据能够证明事实存在”。
法官采信了什么证据,排除了哪些证据,哪个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当事人应当从裁判文书中能够直接看得明白,当事人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过程清晰明确的展现在裁判文书中。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对于法院不予调取的证据予以答复的问题应当论述清楚。在基层法院,当事人双方往往都对法律不了解,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更加不清楚,尤其律师的执业水平较低,把所有的取证责任都推给了法院,当事人听从律师指挥,认为这个证据就是应该法院去给我调取,如果法院拿不来这个证据就判我败诉,那么我就要上访,你法院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当今这个执法环境中,对法院的要求过于高,法律明文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律师对于调查取证的权利有哪些,实际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例如有个案件当事人需要对一个公司进行取证,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只需公司证明收到了某笔汇款是用于偿还其公司的运输费用了,这样一份调查笔录只需代理人以律师的身份调查即可,但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却申请法院调取,此调查不在法院调查取证范围内,但是如果不法院不调查案件事实就查不清,律师和当事人谁也不去调取这个证据,法院以当事人举证不能驳回诉请,此时在裁判文书中就要对法院不予调查的原因论述清楚,重点陈述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律师的取证责任,代理律师的责任不是只在庭审中说几句话就可以了的,律师的职业规范都有什么,让当事人了解聘请律师的目的、作用。
四、对法律规定的释法析理。
1、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错误意见在裁判文书中不应忽视,而是应写明错误之处。
对于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不能只是简单的罗列,应该综合各部门法,对这样规定的原因予以说明。现在很多当事人反应“法律这样规定就不对,为什么这么规定”。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本质上应该是与证据结合进行的,当事人提交什么样的证据,依据哪条法律可以适用,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裁判文书中都应该体现。法院的工作一直提倡司法为民,怎么做到为民,首先应该让群众了解法官的裁判文书在说什么,裁判文书中只有法理分析是不够的,尤其在基层法院,当事人诉请更多依据的是社会评价尺度,遵循的是社会传统道德观念,因此使当事人能够理解裁判文书中认定的各方责任的内容尤为重要,当事人通过阅读裁判文书,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程度,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对于其错误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样的裁判文书才能做到有理说到位,解除当事人的抵制情绪。
针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时候,也是对法律普及的一个过程,有利于群众理解法律,与法制宣传日发送传单比较起来教育作用更加强大,裁判文书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突出的,也许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因此裁判文书是对法律宣传的最好手段。推及到实际社会生活中去,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及表达的易于接受性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现行的法律都是单行法,法律条文繁多,法官引用起来存在重叠部分,也有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如何在裁判文书行文中解释清楚为何适用该法律该条规定,而不是另外一部法律呢?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事实可能横跨好几个案由,那么不同的案由肯定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和侵权的不同诉请和答辩,一方当事人可能请求的违约责任,一方要当事人却认为要从侵权的角度去审理裁判,而法律规定中侵权与违约有部分内容是重复的,这时候的法律如何适用为什么适用了侵权的法律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必定要给出理由,那么审判人员就要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诉请依据的是侵权责任,答辩意见应当遵循诉请的条目来陈述,这时不能说此案就不适用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肯定也是在法律规范之内的,但是原告的诉请就是侵权,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我们就只能针对侵权对该案进行判决,但是在裁判文书中对被告提出违约的答辩意见要给予明确的答复,而不是审判人员认为与本案无关了,就什么也不说,什么也不解释,这样答辩方定会认为他们提出的东西是合法的,是不是法官违法裁判,就不考虑他们的意见,尤其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懂法的群众不多,当事人听着自己的律师侃侃而谈,最后在裁判文书里一句话都没有提他律师说的话,是不是他的律师说的太有理了,法官就是偏向呢。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不采纳的答辩意见也要在裁判文书说理中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尤其对于存在交叉的法律,法律条文规定肯定是不存在错误的,但是用在不合适的地方即使法律条文是正确的,那么它的适用也是违法的。
2、法官尽力做到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其个人对于整个案件及适用法律的意见。
伴随着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的改革,我国的审判机制也应随之相应的变化,让承办法官真正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不受政府的、上级的影响也是其中关键的问题。当今的法院系统考核的各种评分对法院的禁锢性很大,各个法院不得不考虑各方面的问题,这样裁判会不会引起什么样的问题。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案件,很大部分是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不同的法官对于事实、证据都有不同的理解,裁判文书说理不可能是一样的,但是现在一个裁判文书往往要经过很多人的评议,最后的结果也许并不是法官的意见,那么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性如何而来,法官只能牵强的靠拢大多数人的意见,这样必定会造成思维跳跃,甚至裁判文书不易于当事人理解。
当今的信息化的世界,社会舆论影响越来越明显的今天,法官的工作已经变得战战兢兢,甚至有法官不敢审理案件。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工作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法为公、司法为民一直是我们执法的理念,这是在我们每一个法官心中不可动摇的目标。但是法官的工作是什么,就是对矛盾予以裁判,矛盾发生时法官不在现场,不可能知道当时的情况如何,我们只能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们确信的事实予以裁判,无论法官裁判的结果如何,只要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那么当结果出现的时候必定有一方,甚至双方不满意,当事人认为自己受了委屈,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这个结果就是法官做的不对,我们就要个说理的地方。一个法官一年办理的案件少则几十件多则成百上千件,很多当事人被法官裁判败诉后就不再相信法院,坚决不上诉,我就是要上访,曾经有个庭长开玩笑说我这个庭长不能再干了,一个月纪检委、人大、政协、妇联找我的次数是我审理案件的好几倍,写个判决书的时间就接了纪检委好几个电话问案件情况,这判决书都不敢下笔了。法律的威信力我们都能深刻的感受到,当事人无论懂法还是不懂法都知道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法官的威信呢,一个法官的裁判结果如何确认它的威信,这就不得不说一方面要对我们的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的重视,无论存在多少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对法官的不理解,法官首先要将自己的判决的原因详细说理,排除主要矛盾,让当事人心服口服,那么上访的问题就会减少一部分。法官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件对裁判文书的说理给予不同的偏重,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之间最尖锐的矛盾肯定是最了解的,很有必要对双方最大的矛盾的辩论予以详细论述,为何如此适用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理解的法条从法理上、规定目的上、保护的对象、行为的构成方面等详细的论述,甚至必要时引入社会伦理、传统思想的论述。让当事人了解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结果,对自己出具的欠条应当持什么样的态度,已经给对方出具了欠条,不是你说一句没借过钱,就一点责任都不需要承担的,返回当时借钱的情景中去,不可能一点道理都没有就给别人出具欠条的,即使在法律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在道德上,在社会伦理上,是不是应该遭到谴责,是不是在社会影响中给你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目标就是让当事人了解他究竟错在了哪里,这样我我们也可以毫不犹疑地说我们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这个裁判文书是一篇成功的文书。
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经过多年来的改革探索和法官的深入实践,裁决文书注重说理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以透彻的讲法说理为特点的裁判文书,发挥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存在积极的意义。
以上是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审判人员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结合自身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阐述的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应当重视的内容,可能某些地方存在不完善的意见,希望能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能够不断完善,希望从事法律类工作的前辈们予以指导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