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刘佩佩
不知不觉,21世纪已经过去十多年了,在过去的时间里,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得我们的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国界的限制作用越来越不明显,知识经济与网络经济时代来临,地球正在加速成为“地球村”。与以往的传统经济相比,网络经济有着全球化、虚拟化、智能型、速度型、高效型、创新型、开放共享型、竞争与合作、数字化和全天候运作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有着诸多经济规律的差异。在这个背景之下,电子商务行业应运而生。依托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近年来也得到了巨大发展。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之一的网络购物的兴起,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无论是2013年天猫双十一当天惊人的350.18亿人民币销售额,还是美国11月份205.74亿美元的网络成交总额,都说明了网络购物或者说是电子商务已经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而且改变了商业主体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模式。因此,合理地认识并理解电子商务,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随着智能手机和智能终端的普及和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技术也发展迅速,大有赶超PC电子商务的势头;另一方面,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地基础。同时,在电子商务如火如荼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让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成为了一道难题。
一、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1997年,IBM公司第一次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即电子商务(E-Business)是在Internet等网络的广泛联系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的丰富资源相结合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它强调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强调买方、卖方、厂商及其合作伙伴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完美结合:E-Business=IT+Web+Business(电子商务=信息技术+Web+商务)。值得注意的是在英文表述中,除了EB(E-Business),电子商务还可以叫EC(electronic commerce)。
虽然各个国家的政府、企业界以及学者根据自己所处的位置和对电子商务的参与程度,也给出了许多不尽相同的定义。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电子商务并不等同于商务的电子化。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商务模式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1.从内容上划分,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类,即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洽谈商务。网上购物又可分为两类,有形商品交易和无形商品交易。网上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也包括金融服务等。网上洽谈商务包括询价,报价,发布商业信息、签订合同、结算等,也包括知识产权贸易。
2.从交易对象上划分,电子商务由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Business to Consumer),现在的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都为B2C类型,如天猫、京东、当当、Amazon等;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B(Business to Business),如阿里巴巴、慧聪网等;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C2C(Consumer to Consumer), 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国内外的知名企业有淘宝网、ebay(易趣)等;
(4)企业与政府,即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方面的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活动覆盖企业与政府组织间的各项事务。B2G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网上采购,即政府机构在网上进行产品、服务的招标和采购,如中国招标采购在线等。
(三)移动商务
移动商务即移动电子商务(mobile business,MB或mobile-commerce,MC),也称无线电子商务WB(wireless business),就是利用智能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等无线终端进行的电子商务形式。它将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短距离通信技术(NFC)以及其它信息处理技术结合起来,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各种商业贸易活动,实现随时随地、线上线下的购物与交易、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交易活动、商务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等。
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的普及和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技术业发展迅速,大有赶超PC电子商务的势头。近一两年来,微信支付以及支付宝钱包等产品的迅速蔓延,使得移动电子商务更加简便,选择支付宝钱包或者微信支付,只要用手轻轻一点支付即完成,极大地方便了用户的选择和购买。
美国第二大支付网络 MasterCard的调查报告显示,将近60%的中国网上购物者喜欢用手机网购,而非个人电脑。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最初出现在1993年美国克林顿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随着全球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人数的激增,电子商务在全球贸易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美国是全球最先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领导者。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也呈现出了巨大的增长,从网络购物交易额看,我国已经逐步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
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增长42.0%。根据商务部最新预测的2013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2013年,网络购物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将达到7.8%,比去年提高1.6个百分点。随着传统企业大规模进入电商行业,中国西部省份及中东部三四线城市的网络购物潜力也将得到进一步开发,加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促使移动网络购物日益便捷,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整体还将保持相对较快增长,预计到2016-2017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40000亿元。
而根据eMarketer的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网络购物(不包括旅游和票务)市场规模将达到2589亿美元(约合1.566万万亿元),虽然和2012年的2252亿美元相比增长15%,但是跟中国2013网络购物市场相比,不管是总金额还是增长率都落后一大截。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根据1994年1月1日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可分为: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未公开信息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2.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二)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两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电子商务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重视是企业维持和提升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促使电子商务平台公平、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1.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一项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迅速
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包括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品)为标的的贸易。在当今电子的商务中,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得到了飞速发展。此外,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视听产品、音像制品、文学作品等贸易的比重逐年增加,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
2.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 1996 年颁发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 M.P.E.P》中,已经明确允许以商业方法来申请专利。那些已在现实社会被广泛应用的经营方式,如首次移用到互联网上,便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或将已有的经营模式“系统化”就可获得专利的保护。比如Amazon的著名“一键下单”专利就可以说是一项电子商务模式。
虽然当前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仍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3.电子商务成为获得知识产权的一种新途径
在电子商务技术的影响下,电子申请成为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并且已成为今后获得知识产权的主流趋势。所谓电子申请,就是指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机关提交知识产权的确权申请。以电子申请的方法获得知识产权也被认为是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
(三)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问题
商标权(right of trade mark),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它的特征主要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和财产性。
电子商务中针对商标权的问题主要有:
(1)隐形商标的侵权问题
所谓隐形的商标侵权是指将他人的商标隐藏在自己的网页代码中,这样,用户虽然不能在该网页上看到该商标,但是当用户使用搜索引擎,输入某一个关键词查找该隐藏商标时,该网页就会居于搜索结果的前列。在日常上网的过程中,我们偶尔也会碰到这种情况,当搜索一些内容时,有些毫不相干的网页却会莫名奇妙地出现在眼前。而这些隐形的商标可能严重侵犯企业的商标权,给受害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如在美国花花公子(playboy)公司诉Terri Welles商标侵权案中,welles不仅在自己网站的网页广告中使用“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这两个花花公子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且还把“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作为其网站的搜寻关键词。这样一来,人们在搜索引擎中输入“花花公子”和“花花伴娘”时,welles的网站就会和《花花公子》的网站一起出现在搜索结果中。这样就严重侵害了花花公子公司的商标权,也会给花花公子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2)BBS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BBS是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on Board System)的简称,是Internet上的一种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它提供一块公共电子白板,每个用户都可以在上面书写,可发布信息或提出看法。由于BBS上拥有大量的文字、图片以及视频信息,甚至也会有企业的广告、标志等。人们可以自由向BBS上载或下载信息,企业的商标权也很容易被侵权。
对基于BBS的商标侵权问题,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也在其知识产权声明进行了说明。如淘宝网在其知识产权声明中提到“鉴于淘宝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公告牌(BBS)服务,淘宝平台上关于淘宝平台会员或其发布的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公司名称、 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讯等)的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3)抢注域名问题
域名(Domain N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因为域名相对于IP地址要更方便记忆,极大地方便了计算机用户之间的访问联系,域名也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企业在电子商务中为了扩大其知名度,往往使用商标、商号或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总之,域名在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抢注域名的行为也随之而来。
恶意抢注域名是指有人将一些知名企业的知名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识抢先注册域名,期望以高价卖给那些知名企业而从中牟取暴利。也有人抢注与知名企业域名相类似的域名,从事诈骗或者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活动。比如本人曾经碰到过的“www.htc.com”与“www.htc-shouji.com”这两个域名,表面上看这两个域名极为相似,都像是HTC公司的网站,但经过比对查询,发现后者是一个仿冒网站专门从事假冒伪劣的HTC手机销售,而前者才是正宗的HTC官方网站。域名的恶意抢注可以被认为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侵犯。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并充分利用现有的有关商标和商号的保护制度来保护域名。
2.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版权(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涉及智力创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的权利,但是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版权保护的创作性是在选择和编排文字、音符、颜色、形状等方面的创作性,即版权是要防止他人攫取和利用作者原创作品的表现形式。
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各种产物,对其表现方法和表现形式也并不限制。从实践来看,各国版权法均规定保护的作品有: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地图和技术绘图、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计算机程序等。一般来说,版权中包含的权利主要有:复制权及其相关权利、表演权、录制权、摄制权、播放权、翻译权和改编权、精神权利、邻接权等。未经版权人授权,其他人不能实施下列行为:作品的复制、作品的公开表演、作品的录音、作品的电影摄制、作品的播放、作品的翻译、作品的改编。
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一般(至少最初)是创作该作品的人,就是说,是该作品的作者。当然这一基本原则也有一些例外,如在作品是由受雇来创作该作品的作者完成的情况下,该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是雇主而不是作者。但要指出的是,不论版权所有人是谁,“精神权利”始终属于作品的作者。在很多国家,版权(精神权利除外)可以转让。这意味着,版权所有人将它转移给另一自然人或法人,后者则成为版权所有人。在其他一些国家,版权转让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通过许可也能产生与转让几乎完全相同的实际效果。
电子商务中针对版权的问题主要有:
(1)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又称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根据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不同,ISP又可以分为:①网络内容提供商,如优酷、新浪等网站;②网络中介服务商,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三大运营商。
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是指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自己组织的信息的主体。网络服务商向广大用户提供了巨大的内容,而在这些内容中往往就会有许多涉及侵犯版权的内容。
网络中介服务商,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主体。网络中介服务商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这个基本特征使得其可能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也更具有时代性。从版权保护的角度看,网络中介服务商是否应当为其计算机系统储存和发送的侵权材料承担责任,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
(2)数据库保护的问题
根据《欧盟数据库指令》第一条第二款的定义,“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者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不断进步和网络的普及,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传输成本变得十分低廉,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使社会信息流通更为便利,提高了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尤其在电子商务中,许多信息多以网上数据库的形式表现,如何在电子商务中依法保护数据库,已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
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非智力创作成果,不受版权保护。但实际上,信息时代的电子数据库相对于传统的数据库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数据库,有的数据库符合独创性要求,可以得到版权保护。有的数据库由单纯的事实材料组成的信息集合,其信息本身和编排方式均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但这种数据库是制作者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制作的,公众也需要的这样的数据库资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复制抄袭他人的电子数据库变得非常容易,技术难度并不大,假如这些数据库又由于缺乏独创性而无法得到保护,这不仅会伤害开发者的开发热情,也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创新进步。对于上述问题,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对数据库以特别规范,提供版权之外的保护,弥补版权保护的不足。
(3)其它侵犯版权的行为
电子商务活动中还存在着其它许多侵犯版权的行为,在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的网页或广告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像或音乐作为背景,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上传到网上供他人欣赏下载,或者未经许可破解或下载版权作品等都属于侵犯作者版权的行为。比如随着电子书技术的发展,电子书开始在读书人中间流行起来,有一些人就开始破解电子书,然后将破解的电子书进行有偿或者无偿的分享,这无论对与电子书的版权人还是出版商来说,都是一种侵权行为。此外,电子商务网站中也充斥着大量盗版产品,亟需重视。
3.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问题
专利权(Patent Right),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其客体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和适度揭露性。
电子商务中针对专利权的问题主要有:
(1)以商业方法来申请专利所引发的争议
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就商业方法发明的自身结构而言,通常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二是信息技术。此处的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是指诸如商品交易的流程、行政管理的规则、事务处理的步骤等由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规则和方法;而此处的信息技术则涉及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络等多个相关、相邻的技术领域。就技术层面而言,商业方法发明的实质是以自动化的手段(例如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平台)来实现相关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在实践中,一些以商业方法申请的专利往往为人们所诟病,这些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也遭到人们的质疑。这当中,最著名的应该就是亚马逊公司的“一键下单(one-click)”专利。“一键下单”专利是被誉为“电子商务之父”的杰夫·贝佐斯领导开发的。简而言之,这项专利就是把顾客买一样东西的按键次数压缩到了一次。1999年9月它在被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授予专利后,就招来了无数非议。“授予以后,该专利引起了经营网店的业者,以及倡导专利改革者的无数嘲笑。专利应该只授予那些‘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将订购过程缩短成一次点击究竟需要多少思考?法律专家开始将其称作‘臭名昭著’的专利。一篇法律期刊上的文章将其形容为‘可能是一款最让人忘不了的非原创软件专利’。科技书籍出版商、开源软件倡导者蒂姆·奥莱利将这一专利形容为‘知识产权圈子里又一个疯狂的案例’。在写给贝佐斯的一封网络公开信里,奥莱利说那项专利‘对一个该领域的专家来说,连最基本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都不满足’,而且还会扼杀互联网上的创造力。他呼吁人们签一份请愿书来使贝佐斯放弃这项专利。”以上是杰夫·贝佐斯的传记《一键下单》对于获得该专利后的描述,可见关于以商业方法申请的专利的争议还是不少的。
4.电子商务中的商业秘密问题
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以及期限保护的特点。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电子邮件都是商业秘密,企业如 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侵犯也是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5.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不论是企业间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还是个人的海外网上购物活动都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严峻。此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也是一对激烈的矛盾。比如在国外购物网站购买商品后又在国内转卖,这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我国法律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
(一)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对
1.健全知识产权法体系,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知识经济的保障,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将知识产权法覆盖到互联网电子商务特别是移动电子商务中,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也有着重要作用。
目前,中国已制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对于一些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新产生的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少法律空白和漏洞。我们应该继续与时俱进,针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这样,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就可以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2.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用知识产权的思维武装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个企业和个人。在实践中,无论是我国的企业还是个人,对知识产权都不够重视,从而也导致了在电子商务中经常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因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每个人的法律素养,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比如,针对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权利人应充分掌握商标或商号保护制度中的技巧,以保护自己的域名。
3.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监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提高打击力度,只有更大的违法成本才能遏止知识产权侵权的势头。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将会逐步建立一批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将会越发增强,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也将越来越健全。除此之外,各个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也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方便用户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知识产权申诉。
(二)从技术手段方面应对
由于现代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移动电子商务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十分依赖。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侵犯版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除了在法律手段方面的完善,我们还需要从技术手段方面进行完善。
1.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或者个人要开发相关知识产权产品的加密或者检测技术。对于一些商业秘密或者版权保护产品,企业需要做好加密工作。比如,亚马逊在其kindle电子书中采用的DRM版权保护技术,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电子书籍被破解的情况。此外,现在的数字水印技术也可以有效的标识和保护版权所有人所享有的版权。
2.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中,研发能够自动检测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产品的系统。比如,商家在电商平台上线一款新产品时,系统根据商家提供的信息和实时监测来分析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3.采用认证技术,通过对认证对象的参数进行比对验证,从而确定被认证的对象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假冒合法用户而入侵系统。
4.除了上述的软件技术,还有硬件技术。比如我们在网路购物时所进行网上银行交易所采用的加密U盘技术,如果不能插入加密U盘,就不能进入网上银行进行交易。
除了法律和技术手段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调整分配方法等经济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但无论是法律手段还是技术手段或者经济手段,都有其漏洞和缺点。只有将它们综合运用起来,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或者个人来说,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电子商务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商务类型,发展迅速并且在全球商业贸易中已经占据了非常大的比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进入到3G\4G为技术主导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后,电子商务产生了爆炸式的增长,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然而,在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外表下,日益严峻起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却不能被我们忽视。只有将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结合起来,才能应对盗版产品盛行、商标侵权、恶意抢注域名、专利侵权等问题造成的恶劣知识产权环境,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