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系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的水暖工段长。2015年2月14日晚,马某在职工宿舍值夜班,次日早上签到后,马某感觉身体不适便回值班宿舍休息。中午被同事发现吐血,送至乌海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间死亡,死亡原因认定为消化道出血猝死。之后,刘某(马某之妻)向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乌海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乌海市人社局认为马某系在宿舍内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刘某遂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某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马某已经签到,应视为已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其回值班宿舍休息确因身体不适,故改判撤销乌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三、典型意义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实践中,不能机械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综合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突发疾病等情形。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正确适用了法律规定并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