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一、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大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贾某,贾某雇佣王某为其施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某在贾某指定的餐馆用餐后,在乘坐机动三轮车返回工地时遭遇车祸死亡。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市人社局)认为,王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故认定王某为工伤。大兴公司不服,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为贾某所雇,大兴公司与王某之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大兴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贾某,王某虽为贾某所雇,大兴公司亦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鄂尔多斯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是处理工伤争议的前提,它直接关系着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者又自行招用劳动者,而且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发生工伤事件时,用人单位便以不存在劳动关系规避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此,人民法院要通过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加强对劳动者的司法保护,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