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张某从阿拉善右旗沁园小区土建施工方范某手中承包了钢筋木工工程。2013年3月至7月,范某先后支付了张某75万元工程款,但张某仅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尚拖欠51名工人工资237967元,导致工人集体向当地行政部门投诉。2013年8月,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张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避债。2014年1月22日,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逃匿避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协商发包方范某垫付所欠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张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以诚信为本,当经济出现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处理。本案被告人张某领取工程款后逃之夭夭,导致大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兑现,数额较大,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并由发包人及时垫付所欠工人工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