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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作者:阿拉善盟阿右旗人民法院 张新文  发布时间:2016-02-24 15:04:33 打印 字号: |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张从阿拉善右旗沁园小区土建施工方范某手中承包了钢筋木工工程。2013年3月至7月,范某先后支付了张75万元工程款,但张仅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尚拖欠51名工人工资237967元,导致工人集体向当地行政部门投诉。2013年8月,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张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避债。2014年1月22日,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逃匿避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张自愿认罪,并协商发包方范某垫付所欠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张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以诚信为本,当经济出现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处理。本案被告人张领取工程款后逃之夭夭,导致大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兑现,数额较大,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并由发包人及时垫付所欠工人工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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