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哈尔滨市朝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哈尔滨市朝阳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在《亿翁广告》发出一则招聘保安的信息。刘某看到该信息后便应聘到朝阳公司在赤峰市红山区的办公场所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朝阳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该委驳回刘某仲裁请求。刘某遂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朝阳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津贴、延时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20609.3元。
二、裁判结果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公司与刘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提供的招聘信息、工资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某提出延时工资报酬等部分诉讼请求未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申请,属可独立请求的事项,本案不予调整,刘某应就此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判决:朝阳公司给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津贴等各项劳动报酬共计8310.3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权利义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提醒劳动者应当积极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秩序,注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