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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高建峰  发布时间:2016-04-24 15:12:11 打印 字号: | |


张某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0日,张某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23日,大中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不服,向乌拉特前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大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应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53018.12元。其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合并审理。


    二、裁判结果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虽在工作中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但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法院判决:大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违法,依法应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64704.86元。宣判后,大中公司提出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当事人虽有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却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因此,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本案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不能随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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