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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决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5-09-10 16:54:06 打印 字号: |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8号)的要求,现将部门2014年决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其审判权,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

3、依法审判国家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

4、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负责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生效法律文书;

5、受理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指定管辖。

6、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对法律、法规等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总结法院审判工作经验,解答下级法院请示的有关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9、指导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开展司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提供司法技术信息和司法技术鉴定服务。

10、指导全区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法院系统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法官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11、检查和监督本院及下级法院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法律宣传和廉政教育。

12、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物资装备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工作。

13、承办其它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4年度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纳入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8个,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2014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014年度的预算执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进行,编制的决算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总体规范、真实、合法。

(二)2014年度收入情况

2014年度收入22320.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1961.02万元,其他收入353.31万元,上年结转5419.28万元。

(三)2014年度部门支出情况

2014年度部门决算支出22509.47万元,结转下年5230.15万元。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8.96万元,主要用于国赔案件费用的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20899.28万元,主要用于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审判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支出按性质分为基本支出6369.47万元(用于工资福利支出4571.55万元;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1756.85万元;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7.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47万元),项目支出14529.81万元(用于专项业务费3312.27万元;用于专项资金支出11217.54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2.13万元,主要用于部门离退休人员工资和抚恤金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按性质分为基本支出1002.13万元,全部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住房保障支出419.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住房保障(类)支出按性质分为基本支出419.1万元,全部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四)2014年度部门行政经费支出情况

2014年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费用,合计支出1756.85万元。

(五)2014年度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4年部门(包括高级法院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共计支出“三公经费” 536.2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支出17万元,2014年部门因公出国(境)5个团组共计10人次,全部用于部门参加其他单位组团进行的重要外事出访任务和境外培训等公务出国(境)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无自行组团出国考察。

22014年部门(包括所属二级单位)保有公务车辆130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70.61万元,该费用全部用于部门开支审判业务所发生的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48.6万元,主要用于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审判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接待支出。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

(三)公共安全(类)支出:指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审判业务工作的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部门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抚恤金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指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九)行政经费支出:指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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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2014年度收入决算表

        32014年度支出决算表

        4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5201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表

        6201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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