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8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依法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其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法院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检查法院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他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3、依法开庭审理全部死刑二审案件并报最高法院核准。
4、依法复核死刑、死缓案件,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5、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监督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落实信访工作新机制,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行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妥善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10、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1、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政治思想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做好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12、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两庭”物质装备信息化建设。
13、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4、管理自治区人民法院所属和直属单位。
15、承办其他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内设26个庭处室。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两个,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直属单位5个,即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二、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部门预算收入1218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2180.1万元,预算支出1218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522.1万元,主要用于机关行政人员、事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项目支出5658万元,其中安排专项业务费4231万元,用于刑事、民商事、行政、死刑二审案、赔偿等各类案件的办案支出;安排专项资金1427万元,用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刑诉法改革和全区法官服装经费支出。
(一)“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在2014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中,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非“三公”经费646.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7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63万元,公务接待费80.5万元。
(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我部门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此外无需说明的其他特殊事项。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机关服务: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六)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