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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
  发布时间:2016-02-17 17:09:26 打印 字号: |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的批复》(内财预【201667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依法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其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法院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检查法院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他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3、依法开庭审理全部死刑二审案件并报最高法院核准。

4、依法复核死刑、死缓案件,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5、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监督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落实信访工作新机制,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行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妥善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10、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1、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政治思想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做好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12、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两庭”物质装备信息化建设。

13、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4、管理自治区人民法院所属和直属单位。

15、承办其他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6年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2016年度部门预算由9个构成: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内设处室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24个庭室设,为政治部、办公室、装备局、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监一庭、审监二庭、行政庭、研究室、执行局、审管办、赔偿办、技术处、法警队、宣教处、纪检监察、法官协会、机关党委。

二、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我部门收入预算18869.30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18869.3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

1、按支出功能分类

1)公共安全支出17268.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审判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28.3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经费。

3)住房保障支出472.4万元,按照政策现定缴纳干警住房公积金。

2、按支出项目分类

1)基本支出12642.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234.5万元,公用经费6407.8万元。

2)项目支出6227万元,其中全区法院系统服装经费927万元,法官信息化建设资金5000万元,刑诉法改革办案补助支出300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非“三公”经费568.5万元,较去年减少15.10万元,减幅为2.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22万元,较去年减少5万元,减幅18.52%;公务用车购置费110万元,较去年增加30万元,增幅37.5%,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购置4台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85万元,较去年减少37万元,减幅8.77%;公务接待费51.5万元,较去年减少3.1万元,减幅5.68%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说明

我部门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此外无需说明的其他特殊事项。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机关服务: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五)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八)“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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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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