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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本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作者: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丽  发布时间:2016-09-27 10:01:08 打印 字号: | |

雷本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宇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煤矿土方剥离工程分包给雷本京。施工期间,雷本京先后从强宇公司领取了工程款8 2 4 8 8 9 5元,但拒不支付所雇佣4 5名工人工资9 2 2 7 5 0元,致欠薪工人多次集体拦堵工地,公安机关也曾多次出警处理。2 0 1 5年5月,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雷本京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雷本京仍然拒不支付。2 0 1 5年1 0月1 5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本京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本京有支付能力但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雷本京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雷本京不服,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恶意欠薪问题,是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凸显的问题。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者进行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雷本京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集体围堵工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向社会传递出“打击恶意欠薪,司法绝不手软”的法治信号。

责任编辑: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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