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包头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市首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从小酒厂以每斤1.8元购进大量散装白酒,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将散酒灌装在金骆驼原生态酒、蒙古王酒、河套王酒、海之蓝酒、剑南春等酒的酒瓶中,并购进假冒以上酒类商标专用权的外包装进行包装,后由林某对外进行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周某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369486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系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设立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在全区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包头中院民四庭作为审理知识产权的业务庭室,几年来,审理了大量各类民事知识产权案件,但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