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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决算相关说明
  发布时间:2017-08-18 16:28:14 打印 字号: |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集中规范做好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库[2017]1271号)的要求,现将我部门2016年度决算及“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依法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其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法院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检查法院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他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3、依法开庭审理全部死刑二审案件并报最高法院核准。

4、依法复核死刑、死缓案件,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5、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监督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落实信访工作新机制,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行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妥善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10、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1、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政治思想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和盟市,做好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12、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两庭”物质装备信息化建设。

13、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4、管理自治区人民法院所属和直属单位。

15、承办其他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纳入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9个,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内设政治部、办公室、装备局、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监一庭、审监二庭、行政庭、研究室、执行局、审管办、赔偿办、技术处、法警队、宣教处、纪检监察、法官协会、机关党委24个部门。

第二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6年总收支年初预算为18869.3万元,实际支出共计24513.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29.91%,较年初增加5643.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支年初预算为18869.3万元,实际支出共计24399.5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29.31%,较年初增加5530.25万元。

增长原因主要是追加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建设资金、司法救助金、旧办公楼拍卖税金、“万里大造林”案件评估善后工作专项资金、公务用车改革补贴、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死亡抚恤金等。

二、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2016年度我部门总收入27,181.60万元,总支出27,181.60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减少2,569.03万元,下降8.64%;支出减少2,569.03万元,下降8.64%。主要原因是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基本完工,基建支出较上年有大幅降低。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

2016年度我部门本年收入24,011.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734.48万元,占98.84%;其他收入277.40万元,占1.16%。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我部门本年支出24,513.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833.55万元,占56.43%;项目支出10,679.50万元,占43.57%;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我部门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4,622.03万元,支出总计24,622.03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减少2,403.83万元,下降8.89%;支出减少2403.83万元,下降8.89%。主要原因是全国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基本完工,基建支出较上年有大幅降低。

(五)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我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24,399.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833.55万元,占56.70%;项目支出10,566.00万元,占43.30%。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我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833.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340.2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同比增加415.6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及人员增加所致;公用经费6,493.2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车补贴等,同比增加4,154.4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根据财政厅要求将办案业务费由上年的项目支出列入今年的基本支出所致。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我部门未发生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为零,因此该表为空表。

(八)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568.50万元,支出决算为394.72万元,完成预算的69.4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16.99万元,完成预算的77.2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44.96万元,完成预算的69.6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2.77万元,完成预算的63.63%。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呼和浩特铁路中院当年未安排公务出国行程,年初预算的因公出国(境)费5万元未支出;二是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110万元,由于车辆上编手续未办理完毕,故当年没有安排车辆购置;三是积极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有所降低;四是我部门坚决执行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较年初预算节省18.73万元。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394.7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6.99万元,占4.3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44.96万元,占87.39%;公务接待费支出32.77万元,占8.3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6.99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5个,累计6人次。主要用于部门参加其他单位组团进行的重要外事出访任务和境外培训等公务出国(境)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无自行组团出国考察事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44.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较上年减少2,071.1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为全区法院购置巡回审判车84台,本级法院购置囚车2台共支出2071.1万元,本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本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44.96万元,较上年减少28.9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起全面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降低了运行维护费用。2016年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0辆,车均运维费2.87万元,主要是用于部门开展审判业务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支出32.77万元。均为国内公务接待费,共接待143批次,计1,441人次。主要用于部门开展各类案件协调、审判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接待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604.50万元,比2015年增加3,662.94万元,增长188.66%。主要原因是:2016年根据财政厅要求将办案业务费由上年的项目支出列入今年的基本支出所致。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我部门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757.17万元,其中:

1、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101.82万元,比2015年减少2,919.31万元,降低58.14%,主要原因是2015年为全区法院购置巡回审判车84台,本级法院购置囚车2台共支出2071.1万元,本年度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2、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54.06万元,比2015年增加116.08万元,增长305.62%,主要原因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办公楼及周边设施进入维修期,维修维护类工程支出呈逐年递增趋势

3、政府采购服务支出6,501.29万元,比2015年增加2,756.18万元,增长73.59%,主要原因是2016年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力度,资金投入相应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部门共有车辆12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2辆,比2015年减少3辆;一般公务用车14辆,比2015年减少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8辆,比2015年减少3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5辆,比2015年增加39辆;其他用车1辆(主要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封存车辆),比2015年增加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套,属法官学院旧址所用锅炉设备。车辆数量较上年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减少了省级干部专车,减少了一般公务用车,重新划分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由于预算绩效管理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2016年我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正在加强制度建设,不断规范支出流程,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受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其他条件限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探索需逐步加强。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晓静    联系电话:0471-6986412

 

    点击下载: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8

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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