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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8-01-10 17:38:39 打印 字号: | |

20144月的一天,李某通过互联网搜索,电话联系办假证的人(自然情况不明),并向该人提供了办证所需的基本信息,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2016331日,被告人李某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李某2016331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331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414日被逮捕。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有偿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投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主审法官尹长兴解释说,2015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购买伪造的房产证属于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李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44月,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本案适用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及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对李某做出了以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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