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不服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的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申请再审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不超过《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五)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叁份。
(六)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原审判裁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5.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七)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诉讼代理人除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人员均应写明电话等便于联系的相关信息。
2.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各叁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3.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4.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八)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
(九)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依上述各项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