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网络销售商户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时,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经通知后及时履行删除等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赤峰市天增轮胎有限公司2014年6月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第12021026号“龙布峰针”文字商标。 2016年1月27日,赤峰市天增轮胎有限公司与赤峰蒙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赤峰市天增轮胎有限公司将使用在第5类商品:医用药膏、冻伤药膏等上的第12021026号商标许可蒙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独占性、排他性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
同日,蒙泰公司申请赤峰市公证处对淘宝网站、天猫网上商城中销售“龙布峰针”商品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证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销售平台有多家商铺销售“龙布峰针”商品,并申请公证处对蒙泰公司曾就淘宝网、天猫网上商城中销售“龙布峰针”商品向淘宝公司平台投诉并进行网页证据保全。网页内容显示,投诉的第12021026号商标的处理状态是“审核通过”。另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蒙泰公司曾因淘宝公司网络平台店铺销售侵害 “龙布峰针”商标的医疗用品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调查核实后将部分销售店铺在其平台上删除。蒙泰公司以淘宝公司网络平台店铺销售侵害其“龙布峰针”商标的商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封停名下网站所有侵害第12021026号商标权的店铺网页、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蒙泰公司曾就淘宝公司网络平台店铺销售使用“龙布峰针”文字商标的医疗用品的行为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公司核实后删除了部分销售店铺的事实。蒙泰公司所提交的公证证据载明淘宝公司对第12021026号商标的投诉处理状态是“审核通过”。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淘宝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并未实施侵害蒙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蒙泰公司亦未证明淘宝公司明知网络用户在实施侵害蒙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为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事实,蒙泰公司主张淘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蒙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