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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等八人诉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时间:2017-10-08 10:29:58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和2011年,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向辖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二道沙河北村村委会及该村有关承包户下发了征地告知书。2013年6月27日,该村张政等八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征收其承包地的征地批复及所有报批文件,包括一书四方案、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征地报批红线图等批准文件。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张政等八人遂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答复。2013年10月28日,张政等八人收到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二道沙河北村张政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之后,张政等八人又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撤销公开答复并重新公开。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驳回了张政等八人的复议申请。张政等八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开答复,并判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公开征收张政等八人承包地的征地批复及所有报批文件。

(二)裁判结果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判决驳回张政等八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政等八人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的三项内容中,第一项、第二项公开的内容无法确认系申请公开承包地的相关政府信息,第三项没有依申请进行公开,且没有按申请要求公开的形式进行公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责令包头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张政等八人申请的事项和形式要求重新公开政府信息。

(三)典型意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仅要向申请人进行答复,亦要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和形式要求予以提供。本案中,张政等八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为征收申请人承包地的征地批复及所有报批文件,形式为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加盖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公章。而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的内容未根据张政等八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形式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属于法定职责未履行到位,导致当事人不能从实质上获得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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