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金友为赤峰市林西县新林镇太平村村民。2009年巴新铁路从张金友所在村经过,需占用该村土地。2014年9月26日,张金友向林西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征用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收支、发放、使用情况。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张金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接收张金友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作出的答复送交申请人,而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违法。故判决:确认林西县人民政府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张金友申请作出答复违法;责令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张金友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张金友就其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向林西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林西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张金友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张金友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林西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如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如何及时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