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时间:2018-01-04 1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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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承包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村的五十多亩土地被征收,其称未获悉任何征地公告、通知以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2015年3月19日,李某某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其承包土地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内政办公开告知(2015)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李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由其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建议李某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当地政府咨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李某某认为该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不是申请公开文件的制作机关,其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内政办公开告知(2015)1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李某某应该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者当地政府申请公开,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三)典型意义 行政相对人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相关机关予以公开。本案中,李某某认为政府在没有告知和公示的情况下征收土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开征收土地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告知书方式详尽的向李某某告知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对指引公众正确依法维权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