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4日,赤峰景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公司)向赤峰市规划局松山区分局(以下简称松山区分局)申请公开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三家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档案材料、该村审批程序性文件。松山区分局对申请事项文件进行档案检索,未找到相关文件,遂答复申请公开文件信息不存在。景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景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后又撤回上诉。2015年9月7日,景峰公司再次向松山区分局申请公开夏家店乡三家村编号为2013-65、2013-66、2013-67三宗土地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审批文件、赤峰市松山区城区总体规划中涉及夏家店乡三家村的规划性文件。松山区分局经审核认为,该三宗土地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审批文件,系松山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夏家店乡低碳生态居住城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函》及附图;松山区没有独立的总体规划,而是纳入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赤峰市规划局保管。松山区分局遂向景峰公司公开了上述函及附图,并书面告知松山区规划纳入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赤峰市规划局保管。景峰公司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松山区分局公开上述信息。
(二)裁判结果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松山区分局的行为并无不妥,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景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景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松山区分局在收到景峰公司申请后,已通过邮寄方式向其公开《关于夏家店乡低碳生态居住城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函》的政府信息及附图,庭审时亦说明了松山区纳入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独立的松山区城市总体规划,景峰公司亦不能提供证明松山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实独立存在的有效证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保障了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滥用诉权行为。本案中,景峰公司先后两次向松山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收到答复并给予相关信息后,仍以未进行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政府信息申请和诉讼需求,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多次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多次重复诉讼等行为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