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建立与法律职业的诞生如影随形,亦步亦趋。” 在中国,法律职业在政治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中曲折演变、几经沉浮,终于借助改革开放的动力完成了其职业化的蜕变,并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二十一世纪初期,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始进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范围, 并成为十余年来法律人所热议的概念。这十余年见证了中国法治的日益完善和法律职业的迅速发展,但法律职业共同体似乎尚未迸发出价值的凝聚力和法治的合力。学界中开始出现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质疑之声,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过是从理论设想角度构建起来的法律相关职业的集合,甚至认为实体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本是虚拟甚至虚妄的。 笔者经过考察发现,这些疑惑、质疑和否定几乎都指向了两个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律职业——法官和律师,指向了两种法律职业之间敏感的职业关系和深深的价值鸿沟。它提醒我们,如果不能弥合横亘在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职业裂痕,这幅寄托了法律人共同愿景和美好期许的职业共同体图画将始终难以完成。本文的思考由此而起。
一、现状检视:法官与律师职业关系的疏离与对立
为更真实地了解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关系现状,笔者以法官与律师“对视”的视角,针对两类法律职业各设计了一套问卷(见附件),并对B市106名法官和112名律师 进行了问卷调查。结合现实考察和问卷调查结果,笔者归纳出以下问题:
第一,法官与律师相互之间的法律职业素养评价总体不高。对法律的学习和由此掌握的专门知识使法律职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知识阶层,虽然法官和律师同属于这一阶层,但是二者对彼此法律职业素养的认同度总体不高,其中法官对律师的认同度相对更低。调查显示,26.4%的法官对律师行业的法律职业素养做出了“较高”的评价,55.7%的法官做出了“一般”的评价,17.9%的法官做出了“较差”的评价;67.9%的律师对法官的职业素养做出了“较高”的评价,32.1%的律师做出了“一般”的评价。虽然两份问卷均设置了“很高”的可选项,但是参与调查的法官和律师中没有一人给予对方职业群体这一评价。
第二,法官与律师在审判程序中的职业对立现象明显。法官与律师的配合是法律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的重要保障,而现实中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对立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例如,律师的言辞辩论经常被法官视为依循程序、例行公事的无用环节,法官则对律师使用诉讼技巧拖延案件审理、引导当事人直接或暗中与法院对抗等做法深感不满。调查显示,85.7%的律师表示在参加庭审时遇到过法官无故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况,其中10.7%的律师表示经常遇到这一情况;58.5%的法官表示遇到过律师诱导当事人以虚假陈述、隐瞒证据等方式妨碍事实查明的情况,其中38.7%的法官表示经常遇到这一情况;77.4%的法官表示遇到过律师以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拖延诉讼的情况,其中42.5%的法官表示经常遇到这一情况。
第三,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2007年《律师法》的修改推动了律师在刑事代理中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但近年来,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 立案难、阅卷难、进门难 等各种版本的“新三难”又纷纷见诸媒体报道和学者笔端。根据调查结果,36.6%的律师认为其辩论意见或代理意见不能得到法官的充分尊重,32.1%的律师认为其阅卷、调查等执业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34.9%的法官表示其偶尔会将律师的辩论意见或代理意见写入判决文书并进行分析,4.7%的法官表示其从未这样做。
第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共同体意识尚未完全形成。法官与律师在审判程序中的对立未能最终融合于实现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共同目标,而是扩展至观念、价值和职业立场方面的继续对立,使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受到阻碍。调查显示,16%的法官和35.7%的律师明确表示两类法律职业不可能成为共同体,76.4%的法官和55.4%的律师认为通过司法制度和沟通机制的完善,两类法律职业存在组成共同体的可能性。仅有不足10%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法官和律师同属于已经建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五,法官与律师的冲突呈现泛化和升级的趋势。法官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摩擦,极易在网络媒体的助推下唤醒存在于两个职业群体间的鸿沟意识,使个体之间的冲突最终酝酿成为一场职业群体的对立。2015年4月崔慧律师反映法官打人事件 的调查结论发布之前,我们看到法官和律师在网络上划分阵营,唇枪舌剑,不少是以防御的心理和偏颇的观点揣测另一方的行为与动机。调查显示,76.5%的法官和84%的律师认为两类法律职业之间的职业信任感较低或没有职业信任感。
二、根源追问:割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审视与反思
我国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职业对立和主观疏离,并缺乏一种维系法律职业者共同社会地位与声誉的精神,实体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因此处于被割裂的状态,有必要对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进行反思和探究。
(一)割裂源于官民分立的政治传统
法律职业提供给法律人的不仅是一份工作,也是一种身份和在法律制度中实然的存在位置。法官基于权力的授予承担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而律师的身份则在改革开放后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工作者的转变,现行《律师法》将其身份确认为“为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法官属于政治国家,而律师属于市民社会。在崇尚国家权力和政治地位的历史传统影响下,律师因偏离政治权力中心,未能享有与法官等司法主体平等的地位,两种职业的对立实际是官民分立的独特政治传统在法律职业领域的一个缩影,也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之路在中国如此曲折艰难的主要原因。
但是,法治发展的相对成熟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律师这支法治建设队伍的职业定位。律师职业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具有参与政治的天然优势,这一职业为律师带来的丰裕的财富也使其有可能更纯真地做到为政治而生活。 在西方社会,“律师这一古老社会角色的存在意义从来就没有被人为狭隘在诉讼过程中和司法领域中,” 美国的情况表现得最为典型,律师活跃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平均每八名州议员中就有一名律师。 现代律师运作制度的实践表明,除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之外,律师职业作用发挥的另一重要领域在于国家政治生活。虽然我国的律师群体已经发展为一支不可或缺的法治建设力量,但他们对国家立法或法律实施很少有途径直接涉及,整个职业群体长期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边缘。直至2007年修改《律师法》时,我国才首次在律师法的实质修改中征求律师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截至2013年底,我国执业律师数量为25.09万人,其中有6230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这反映出律师对参与政治生活的内在渴求,但他们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也只停留在人大和政协参政议政的层面,真正发挥政治作用的途径还远远不够。
(二)割裂源于偏离的职业价值导向
正确的职业价值导向能够凝聚起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塑造出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共同承载着和弘扬者,而价值导向的扭曲会使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最终失去共识,职业价值导向的偏离是阻碍法律职业共同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法官职业的“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建立体制及运作机制按照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模式予以构建,法官被按照与其他公务员同质化的方式进行管理。一方面,行政化的运作模式、管理方式和考核办法等都决定,这种管理体制所追求的主要价值是工作的效率,审慎的判断和睿智的思辨和似乎并不受到特别的推崇或鼓励。因此法庭辩论等重要庭审环节被形式化和空洞化,法官为提高庭审效率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即使是法官与律师共同经历的庭审过程,在促成二者对法律准则形成共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处于行政化管理体制内的法官也很难将审判视为一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艺术,而是一种旨在定纷止争的行政治理手段,法官不再是德沃金所言“法律王国的王侯”,而更像是运用法律规则生产司法产品的操作工匠,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还不高。
二是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庞德在定义法律职业时曾指出,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使法律职业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商业或营业,而追求赚钱的商业主义会威胁到法律人实现对公众责任的能力。 罗德教授也揭示过律师界总是想掩盖的两种冲突,即“律师的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律师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向着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整体倾斜正是当前我国律师职业的症结所在,也限制了律师职业深层次价值的实现。近年来我国律师事务所数量的迅猛增长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创造出了一种商业导向的律师文化,为事务所或合伙人创造更多的利润和回报成为律师业绩的评价标准,一些律师事务所对工作时间的要求越来越高。通宵达旦的常态化工作在赋予律师丰厚物质回报的同时,也使律师失去了反思法律、参与政治以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机会,以声誉、成就和富裕为第一要务的职业价值观念在律师职业中迅速蔓延,职业与商业的界限已经变得十分模糊。“正义”的光环正在与律师渐行渐远,“逐利”成为他们新的价值标签,片面追逐客户利益而肆意违背公共利益、牺牲第三方利益的职业风气日渐盛行,个别律师甚至与“推手”、“访民”相互勾连,严重扰乱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割裂源于相对封闭的职业体系
职业流动是人们在社会职业结构中位置变动的客观现象,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流动需要从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在律师向法官的流动层面,我国最高法院自1999年即将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并于2000年公开招考15名高级法官,但律师群体对这一举措的响应极为有限,两次招考中报名者均寥寥无几,最后仅招录了一名。十余年后,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完善将优秀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但试点开展情况仍然不容乐观,2014年上海曾拿出两个高级法官的岗位进行招考,但是没有律师报名。 在法官向律师的流动层面,出于职业压力、待遇和保障等因素,法官辞职做律师的数量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可见,优秀律师转为法官的数量屈指可数,我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流动是以单向的法官的流失为主要状态的。
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6月末,被称为“千万律师”的商建刚转行出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的消息搅动了法律界的一池春水,观点云集的网络空间里,有律师直斥其“傻”,也有法官痛陈其“害”,这正是法官与律师之间缺乏良性职业流动的必然结果。首先,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思路虽然已确立多年,但始终未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律师资历评价体系和转行做法官后的职级评定制度,导致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无论从规模和意义上都仅仅是作为一种政治点缀,对个案中人员的职级确定也难以避免来自各方的争论与质疑。其次,在英美国家,律师和法官一元化的组织形态保证了整个法律职业阶层卓然独立的崇高地位 ,而我国法官与律师在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均自成体系且差距悬殊,两类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天然的顺承关系;最后,单向的法官“流失”亦非职业“流动”的正常状态,法官和律师之间实际从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交流,而是在各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发展,缺乏共同价值理念和职业精神的生长土壤,必然会影响法官和律师对彼此的职业认同。
(四)割裂源于缺乏调和的职业伦理
法官与律师在角色伦理和职业技术等方面均存在客观的差异,共同体意识的形成需要在不同职业伦理的基础上达到对意识形态的统一诉求,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体系均未能承担起在不同职业伦理间进行调和的功能。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相伴相生的,随着职业准入标准的提高,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生涯开始之前几乎都会在大学里按照设定的课程计划进行为期几年的法律学习,并初步形成其对于法律职业的伦理观念。但是我们遗憾的看到,我国法学教育还没有形成鲜明的职业伦理要求,各个法学院校对于实践性的要求相对明确,但与之相应的职业伦理要求则相对弱化, 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学教育中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上述法学教育中的不足也未能在之后的职业培训制度中得到弥补,我国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培训体系是分立而多元的,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律师职业培训则由各级律师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进行管理,在后续职业教育中呈现出各自为政、互不相通的状态,不同法律职业者在价值信仰和道德规范方面缺乏产生共识的途径。此外,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等单个职业自治组织也均无法独自承担起职业伦理平衡的功能,难以引导各职业群体建立必备的政治同仁理念,维持各法律职业群体的统一与融合。
三、制度构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弥合
(一)目标:法官与律师职业关系的重塑
我们正处于一场伟大的变革之中,全国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在法治领域的新蓝图已经徐徐展开。从改革的角度来看,制度的因素和人的因素是司法改革的两个突破口。 马克斯•韦伯曾提出,是一种无形的时代精神力量支撑着一项事业,并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 法治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夙愿,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应当以法律职业精神的融合为目标,重新审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以制度完善促进精神共融,使法官与律师能够秉持共同的职业尊荣、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共同负担起构筑法治中国大厦的历史使命。
(二)实践:重构法官与律师职业关系的探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写明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并提出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提出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等。笔者对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各地区促进法官与律师关系良性发展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归纳,当前的改革探索主要体现为四类机制的建立。
可见,促进法官与律师职业关系的良性发展在法律界已经成为共识。但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它依附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革,并面临传统和文化的惯性阻隔。在搭建平台、完善机制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直面导致两类法律职业对立的根源性问题,从制度上作出更深层的变革。下文将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与律师职业关系的重塑提出一些初步的思考。
(三)路径:法官与律师职业关系的三个转变
重塑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关系,需要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定位、职业交流和培训体系方面,实现三个核心的转变。
1、关系定位:将不合理的对抗关系转变为应然的制衡关系
法官与律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二者之间既存在相互合作的合力,也存在相互制衡的张力。要防止法官与律师正常的角色分立异化为非理性的职业对抗,其关键在于突出司法权的制衡性,这一制衡需要以两个转变为前提:
一是从“行政官”到“法官”的转变。应尽快修订《公务员法》、《法官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从法律的高度确认法官独立的身份,使法官区别与普通的“行政官”;加快法院权力属性与法官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变革,消除法官在司法技能、司法态度和司法伦理上的行政化思维方式,真正实现法治社会为法官设定的角色;全面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责任制,确保法官的自主裁判权;改革指标繁冗的量化业绩评价标准,以保证审判权公正行使和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
二是从“法律参与”到“政治参与”的转变。将律师作为政治力量的后备资源,拓宽律师进入政治或其他司法领域的渠道,增加政治体制对律师的接纳程度,发挥律师参与政府决策的优势,使律师通过司法改革从法律参与走向政治参与。这一转变必然能够有效焕新律师的职业精神,改观律师的职业形象,对于商业气息渐浓的律师职业发挥职业伦理救赎与社会角色重塑的双重作用。
在修正法官与律师职业定位的基础上,建立两类职业相互制衡的途径。权力制衡是宪政的最高原则,具体到司法制度中,“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阶层中自由民主的要素,处于因职业而具有更为保守专断倾向的法官阶层的对立面”, 故律师对于法官权力的制衡具有民主的内涵,律师应当成为代表私权利制衡法院公权力的一支独立社会力量。为此,可以考虑赋予律师足以制衡法院审判权行使的有别于普通民众的权利。如美、英、法、德、日等国家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律师的豁免权,赋予律师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中发表的言论受到法律追诉或制裁的权利。同时,法官也应具有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制衡的权力,美国法院至今仍保留着对律师的不法行为或错误予以批评甚至纪律制裁的权力,由律师协会对律师的不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后,向律师所属的州法院提起法律制裁诉讼。
我国司法实践也已经关注到法官与律师间的监督与制衡,如山东省《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暂行办法》、成都市《关于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实施意见》均规定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发现彼此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但上述规定赋予法官与律师的权利还停留在监督和举报权的层面,尚不足以支撑起两类职业之间的制衡体系。现阶段可考虑以赋予律师豁免权、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增加律师职业保密权等途径建立起律师发挥制衡作用的权利基础。法官对律师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庭、怂恿行贿等行为,也应具有直接予以制止的权力,如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查证属实,依法予以惩戒。
2、职业交流:将试点的个别遴选转变为制度化的常态交流
我国法官与律师的交流机制大部分还停留在召开研讨会、联席会等旨在交换理解和认识的浅层次交流,更加深度的交流必须通过岗位的轮换来实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系从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中推选产生。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注重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交流,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司法改革中提出“法曹一元”制,即“原则上任命拥有律师资格、从事法官职务以外相关法律事务的人为法官的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准备从2012年起用10年时间将新任法官中从职业律师中遴选的比例提高到80%,韩国更是决定在2026年实现所有法官均从10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优秀律师中遴选。 域外经验表明,共同的执业经历可以使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在精神上具有一以贯之的共通共融性,并促成两者之间的职业共同体意识。
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启动了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选任法官的试点,优秀律师成功转为法官的个案鼓舞人心。但这样的少数选拔还未能完全打破法官和律师间的职业藩篱,要促进法官与律师的深度职业交流,还需要从两个方面夯实制度的基础。其一,建立选贤任能的评价体系,从专业学历、执业时间、社会评价等方面明确拟任法官的律师应具备的条件,并建立律师任法官后与当前法官职级对接的具体方案,从而为两类法律职业的有序流动创造更加完善的制度条件,推动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普遍化和常态化。其二,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和职业尊荣。虽然法官具有律师难以比拟的社会地位,但是律师却拥有法官难以企及的经济收入,很多收入丰厚的律师并不情愿转而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因此要从职业保障的提高、职业尊荣的建立等方面完善法官制度,增加法官职业对优秀律师的吸引力。
3、培训体系:将分立的教育模式转变为一体化的职业培训
法官、律师等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成员应在各自遵循不同职业伦理的同时,共守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在队伍内部应传承一种共同的精神,这种共同精神的培育需要依托于一体化职业培训体系的建立,并贯穿于法律职业者的整个生涯。
一方面,要实现法学知识教育与职业伦理教育的一体化。强调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伦理和道德责任、传授社会正义的理念是法学教育必须为之奋斗的价值目标,并应当被有意识地作为法学教育课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在将有限的课堂时间用于传授纯粹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将职业伦理列为不可或缺的教学内容,并将法律是一种职业的思想在我们的法学院中传授和灌输,包括追求正义、关心公益的品德,传承统一的法律职业精神,为培育同质化的优秀法律职业群体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要实现法律职业者入职培训的一体化。统一的入职前培训对强化法律职业者共同体意识的积极意义已被日、韩等国的改革实践所证明。日本律师是在1949年律师法颁布之后取得了形式上与法官和检察官平等的地位,其具体表现为,所有法律家除一律经过国家司法考试外,还要同样经历两年的实习研修。 韩国设有司法研修院,作为对未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拟从事法律职业者进行统一培训的机构,接受培训的时间为两年,包括在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培训实际,可以考虑在司法部的主导下,整合各类法律职业的培训资源,设立国家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对即将从事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进行统一的入职培训,课程内容应包括法律实务技能、职业伦理教育、岗位实习及参与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使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共同的经历中体会共同的使命、强化共同的信仰,并最终形成共同的价值意识。
结语
2014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去世的消息在法官和律师群体中产生了超乎寻常的影响,在沉痛的悼念和真诚的缅怀背后,我们也看到了对重塑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深切期盼。虽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还在漫漫征程中,但终有一天,当我们回顾过往,滚滚的历史车轮已烙下深深的前行的履痕。我们坚信,司法改革会沿着蓝图确定的方向越走越远,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在为建设法律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要守护好法律职业的共同精神,尊重和珍视在工作中抓住机会去践行这一精神的法律人,坚定不移地驶向改革的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