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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聊聊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8-09-30 11:18: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申请人寇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王某某被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寇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准旗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准旗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申请人寇某某及被申请人王某某取得联系,了解到了被申请人王某某系20来岁的小青年,其精神分裂症也属于间歇性的,发病期间存在不能控制的情形,不发病的时候基本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绪。

  主审法官了解到以上情况后,告知申请人寇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申请人寇某某认为程序比较繁琐,鉴定费用比较高,认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病情得到治疗后,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定才可以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故主动放弃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准旗法院依法准许申请人寇某某的申请。

  法官说法: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意义在于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而确保民事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蔚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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