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对一年前查封的房产及时进行解封,积极帮助李某房产的成功交易。
2016年末,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吴某要求其偿还借款20万元。审理中被告吴某承认收到了原告刘某的借款,但称由于前两年承包工程赔本严重,目前无法偿还该比大额借款。该句话提醒了原告刘某,庭后原告刘某想尽办法排查,终于查到被告吴某仍有部分工程款在发包方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待支付。此时原告刘某的朋友李某伸出援手帮助解决了原告刘某申请保全担保的一大难题。诉讼财产保全得以完成,朋友李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也因此被查封。2017年初,经过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原告刘某顺利拿到了案件的执行款,却将朋友李某房产查封之事抛之脑后。由于李某的房产尚属查封状态,其房屋买卖是受限的。
法官提示:
一、结案后申请人应当申请将保全的相关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二、担保人可在案件结案后向申请人或法院作出相应提示申请。
三、解除保全程序应及时启动,力求规范操作,必要时办案法官可给予适当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