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杨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案情提要】
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并于当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杨某的30头牛查封。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杨某分期偿还于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杨某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于某申请强制执行。林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在查封期限内,杨某擅自将查封的30头牛变卖,且所得款项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某。林西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请依法惩处。
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已被法院查封的财物,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仍擅自变卖,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将于某的借款及利息全部偿还,相应的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杨某明知司法机关对相关财产已查封仍予以变卖,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情节严重,应受到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