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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中院召开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09-13 17:11:09 打印 字号: | |
  9月13日上午,锡林郭勒盟中院召开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多家媒体受邀参加发布会。

  锡盟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牧仁对锡盟法院近三年来审理拒执罪的有关情况作了通报,锡盟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吴勇发布了全盟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发布会由锡盟中院新闻发言人、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郑明明主持。

  近年来,锡盟两级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依法畅通诉讼渠道,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从2016年至今年8月份,全盟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人。

  本次发布会公布的3起案例,有2起公诉案件1起自诉案件,表现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拒执罪典型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案例的发布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重在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案例一: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8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内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71052.78元。因李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于

   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躲避执行。经法院查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过户给陈某某,但该车一直由被告李某某使用。2016年8月12日李某某与妻子孙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11月23日,李某某又将该车无偿转让到其前妻孙某某名下,并采取变更手机号码致使执行法官及申请执行人都无法查找其下落。后二连浩特市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于2017年4月1日将其在南京某宾馆抓获,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因张某某已接受40000元司法救助,剩余款项以李某某前妻名下的轿车抵偿剩余债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给付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就剩余欠款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张某某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同时以和妻子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轿车转移至妻子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惩治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6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对胡某某诉李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判决李某赔偿胡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104942.21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于2014年10月14日将其与妻子李某甲共同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的一处楼房无偿过户给李某杰、许某某名下;于2014年10月13日将与妻子李某甲共同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一处平房无偿过户至许某某、林某某。又将发生事故的汽车、挂车转卖给罗某。为避免妻子李某甲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5年4月2日与李某甲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10月16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受理了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015年至今,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多次执行,但李某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故意躲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遂将李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家属与受害人胡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某赔偿胡某某600000.00元,并于2018年3月13日前全部付清,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得到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谅解。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自己的两处房产及汽车无偿过户给他人,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同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预防教育的刑罚目的。

案例三: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高某某等6人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了(2008)太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因被告杨某某对该生效判决拒不履行,高某某等6人于判决生效后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杨某某既不露面,也不配合法院执行,躲藏近9年时间。高某某等6人在多次寻找过程中发现被告有车、有房、还搞工程,因此被告完全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17年10月19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高某某等6人,被告人杨某某已被强制从张家口拘留回太仆寺旗宝昌镇现羁押于太仆寺旗拘留所。自诉人高某某等6人于2017年10月20日到太仆寺旗公安局立案,但太仆寺旗公安局以事实不清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向高某某等6人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高某某等6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给自诉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自诉人高某某等6人自行和解,高某某等人申请撤回自诉。太仆寺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自诉人高某某等6人撤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本案杨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履行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诉,法院经过审理准予撤诉。本案的审理,对被执行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促进双方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蔚霄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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