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2018年1月8日,原告郑某、马某向康巴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附属建筑物即储藏室和地下车位”部分并返还相应价款。但原告所出示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表述“储藏室和地下车位”,而是模棱两可的写道“地上附属建筑物”。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合同中房价与税务发票所显示房价的差额、合同中“附属物”的表述、被告与原告的通话录音及法庭调查中原被告的陈述与答辩,综合分析查明了该案的事实真相,双方所争议的“附属建筑物”即为“储藏室和地下车位”。遂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部分合同,并由被告返还价款。后被告张某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9月28日,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依法保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小心谨慎,明确合同的标的物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保证自己在诉讼中能够有效地维权。对于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能全面、明确地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法官将结合庭审中证据展示、当事人陈述及证据调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