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谚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簿上睡大觉的人”,意即: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今年以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四起房地产公司起诉房主索要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及了诉讼时效的问题。
【案情提要】
作为被告的房主对拖欠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房地产公司抱怨重重甚至恶语相加,并纷纷表示要提出反诉申请。原来,他们之所以拖欠购房款是因为小区房屋墙体在三年前就开始严重损坏和发霉,房地产公司却对此不闻不问,没有及时进行修缮。现在房主想起诉房地产公司,却因当时没有取证保全和及时诉讼而错过时机。最终在承办法官细心的沟通和耐心的释法下调解解决。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民法上所称时效,是指因一定事实与一定时间的经过而取得权利或减损权利效力的制度。诉讼时效,就是指因一定事实(如不行使权利)与一定时间的经过而减损权利效力的制度。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请求权的,其权利并不消灭,仅因发生义务人的抗辩权而使请求权的效力减损而已。
结合上述案例,简单理解就是,由于三年之中房主并未就房屋墙体严重损坏和发霉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导致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是,虽然房主仍然具有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也拥有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的诉权,但此时,房地产公司获得了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房主的请求权效力由此受到减损,除非房地产公司自愿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房地产公司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房主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