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速审团队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诉人李某做出了罚款决定。
【案情提要】
李某因与某汽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通辽中院。一审中,汽贸公司主张李某应偿还购车剩余款项十三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李某尚欠购车款十二万元。二审期间,李某坚称已付清车款,并提交了一审从未提交过的九枚缴款票据用以证明偿还车款的事实。二审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采纳了该证据并依法作出改判。
因上诉人李某对逾期提供证据具有重大过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五千元。目前,罚款决定书已送达被罚款人,李某已经主动缴纳罚款。
10月18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7起关于惩戒诉讼失信行为的典型案例,多维度向社会公众阐释了不诚信诉讼的具体表现以及法院维护诉讼诚信的举措,表明了当前人民法院打击诉讼失信行为的坚定立场。近期,速审团队已对十余件存在诉讼失信情形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提交证据绝不能当儿戏。证据,不仅对于各方当事人证明自身主张十分重要,对于法官的审理和查明案件事实也至关重要。无故逾期提交证据,既是对诉讼流程的拖延,又是对法院审判秩序的藐视,在妨碍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使得自己可能面临败诉或罚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