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13日,固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某、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某某借款1293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任某某、韩某某因未履行偿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月5日,固阳县法院向任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2016年6月24日,固阳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任某某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的一套房屋查封,并将该裁定送达任某某等。在法院查封期间,为转移房产,任某某于2017年房屋拆迁前,伪造赠与协议(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23日),将房屋赠与其子任某,并在任某签字后办理了房屋拆迁事宜,待254070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打至任某银行卡上后,任某将钱款取出后交付于被告人任某某。
案发后,任某某的亲属已代其履行对张某某的全部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任某某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被告人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