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中,内蒙古高院审理的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入选。
本次发布的五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诸多国家赔偿案件的一个缩影,本次发布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涵盖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以及怠于履职赔偿,此外还选择了一件正当履职不予赔偿案例。通过这几件案例的发布,希望能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实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宗旨,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同时也体现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行职责的价值取向,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
本次发布的五件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案例。立足案例的准确性、典型性和覆盖面,从案件类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案效果等因素出发,选取了这五件案例予以发布。五件案例分别涉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民事诉讼救助、行政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这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既彰显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张越系在校小学生,在其父亲张振军、母亲孙桂荣、姐姐张红被害身亡后,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16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7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宫兴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宫玉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宫兴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越、陈秀英、张广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814元。宣判后,张越、陈秀英、张广文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宫兴连对刑事部分不服,亦提出上诉。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17)内刑终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张越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越系未成年人,在父母被害后丧失生活来源,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其爷爷、奶奶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属于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呼伦贝尔市当地生活水平,考虑张越家庭困难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越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本案救助工作并未等到执行不能才启动,而是刑事承办法官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发现并依职权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随后跟进的救助案件承办法官不仅积极引导申请人完成救助申请,而且第一时间冒着零下四十度的严寒、踏着过膝深的大雪,深入大兴安岭腹地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情况。正是因为前期工作的高效和扎实,本案救助金才得以最快速度落实到位,使遭遇巨大不幸的小张越生活上的困难得以缓解,体现了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
附录: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一、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1.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3.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4.郑兰建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5.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6.张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7.刘发金、徐全容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8.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司法救助案
9.李洪清、陆成凤申请行政诉讼司法救助案
10.常章海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