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1.1概念
法院审判工作是一项动态的、各个环节共同组合起来的复杂而连续的业务活动。它的动态体现在,从案件的立案审查到案件的办理再到案件的执行是一个连贯的、不可分割的过程。它的复杂性体现在,要完成这个连贯业务活动必须由不同环节的具备不同功能的组织和人共同将它完成,所以,一项审判活动的顺利推进需要至少两个功能主体参与,一个是主要审判人员既法官,一个是审判辅助人员包括辅助审判活动的与辅助其他与审判有关的活动的人员。
审判辅助事务是审判辅助人员所从事的工作,这个概念既可以从广义上来解释,也可以从狭义上来解释。广义的审判辅助事务包括一切与审判活动有关的辅助法官审理案件的活动,狭义的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指与案件实体审判有关、以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的各类审判辅助性工作【1】。本文的审判辅助事务的概念是从广义角度来论述的。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是指,在一切与审判活动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中引入社会力量。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外第一次提出了“outsourcing”,即“服务外包”这个词。服务外包体现了分工理念,它意在指外部资源的利用,即通过将非核心业务让社会第三方完成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负担,利用外界资源来分担企业非核心工作,使得企业核心业务不断得到强化的过程。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是将服务外包理念和工作模式引入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创新举措,是行政机关利用社会分工理念的创新活动。
1.2现实意义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环境与公众观念正在发生较大的改变,这使得社会矛盾滋生的可能性更大,公众对司法资源的需求量也相应的增加,这能从律师业务的蓬勃发展以及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爆炸性增长客观地推导出来。虽然国家层面连续推出多项措施以加大司法投入,增加司法供给,但法院面对“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情况仍然出现了一些无力招架的情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人呼吁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解决问题,然而域外国家的实证经验表明,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对策,况且一味增加法官的数量不仅是盲目之举也与我国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度不相符合。故要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我们可以换一种思路,将解决问题之道聚焦在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并将其更多地集中于核心审判事务上,使得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办案。而审判辅助事务的社会化工作模式为上述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与方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一直以来法官囿于多种原因,从未真正从日常事务性工作中完全摆脱出来。尤其在基层法院,很多时候法官既要负责送达、调查取证,后期的档案管理及卷宗整理等也离不开法官,这就使得法官的精力被事务性工作分去一部分,办案效率会受到一定影响。而将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分开,并将后者外包出去后,法官就能够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出来,专心审理案件,有利于提升审判案件的效率。
(二)有利于形成法院工作的专业化模式。现在国家层面要求法院、法官走向专业化,而法院作为审判部门要走向专业化,则需要将事务性工作与法院核心业务加以区分,并将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审判服务能力上。而将审判辅助业务外包出去以后,法院上下能够集中精力办理案件,法官也能够最大限度地投入到案件办理过程,从而其专业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有利于提升司法效果。法院审判工作一方面要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另一方面也要确保达到好的司法效果。目前一些基层法院将送达、诉调对接、卷宗整理等业务外包出去,就送达工作而言,专业化人员集中送达使得送达率有明显提高,当事人对法院的满意度也有所提升,公众对国家法律信任度提高,自然能够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而由外包公司专门负责卷宗整理,则有助于及时地形成卷宗信息,随着随按生成技术的推广,当事人及律师可以及时地调取案件卷宗信息,司法公信力将得到有效提升。
2.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理论基础
审判辅助事务的管理模式按照不同国家司法实践与经验可以分为混合管理模式与分类管理模式。混合管理模式是将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辅助事务混同,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存在交叉与重叠,法官需要将部分精力放在除核心业务以外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上。分类管理模式是将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分离开来,由辅助人员专门负责处理审判辅助事务,从而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并全心致力于审判工作。
从目前审判事务的发展情况来看,域外的法院大多数都采取分类的审判事务管理模式,并且对人员管理也日益呈现精细化与专业化的管理特点。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审判辅助事务都会区分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从而更加突显法官的主体地位与核心价值。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对员额法官的数量设定了不超过39%这一上限,面对案件持续增长与法官数量的减少,只有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为法官创造一种可以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审理的工作大环境,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司法资源的优势。
3. 目前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虽然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运用使司法审判核心业务走向了专业化道路,但审判辅助事务作为审判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专业化上仍然有所欠缺,并且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后法院需要从财政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购买社会化服务,这使得法院出现财政经费吃紧情况。同时,外包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法院内部司法辅助人员与外包人员的职责分工等方面也存在问题。
(一)外包人员专业性的缺失。将法院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的模式有利于法官走向专业化,然而审判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共同组成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法院工作走向专业化意味着整体的专业化,而不只是核心业务的专业化。
法院系统目前将送达、开庭记录、卷宗扫描等业务外包给了相关的公司。这些非核心业务虽然与法官审理案件与书写判决书比起来,在法律方面的专业性小一些,然而,从其他方面而言,仍然需要具备专业化技术与知识的人去处理这些专业化事务,同时,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其在进行过程中相关人员仍然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拿送达工作而言,其表面看起来好像不需要什么专业知识,但实际上在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中仍然需要相关人员去将利害关系以法律语言准确地传达出去,此外,送达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这样才有利于工作的展开。还有法院的速录工作涉及到庭审记录,如果速录员不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在记录过程中难免会将重要庭审信息予以忽略。
目前,从各个基层法院与外包公司签订合同情况来看,相应的外包公司中工作人员存在学历较低,法学专业人员占比较小等情况存在。这与法院对于审判辅助社会化服务达到专业化要求是不符合的,法院内部可能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后续培训,这对法院来说是也是一个额外的负担。
(二)管理与考核不完善。在推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时,对于外包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存在不完善问题。外包工作人员是同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接受其管理,而其工作成果主要由法院来进行考核评价。法院对接的是外包公司而非外包工作人员,因此,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法院大多时候与外包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由管理人员向实际责任人传达意见,因此,法院有时只能起到间接管理外包工作人员的作用,而法院制定的考核细则与管理规定也只是管理性条款,不能起到奖惩效果,无法激发外包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不达标的工作,也只能向公司反馈,而不能直接决定是否继续对外包工作人员予以留任。对于送达情况、庭审记录情况及整理卷宗等只有一个笼统的考核标准,并且考核结果同样与薪酬与晋升等不挂钩。
(三)经费保障存在不足。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法院办案经费也相应的存在差别,而购买社会服务的能力显然与法院办案经费是挂钩的。目前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法院系统的管理体制将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这一制度仍待推进。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在推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后,办公经费出现吃紧现象,这导致一些法院出现电子设备不能如期到位、更不能做到及时更新的情况。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保障不足现象可能更为突出。
(四)存在分工不清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包括法官助理制度和团队模式,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目前各地法院在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中,将速录工作、送达工作、卷宗整理工作等外包了出去。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助理、书记员与外包公司的工作内容出现分工不清问题。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因缺乏明确的关于审判辅助事务提供服务范围的规定,涉及案卷整理归档和开庭审理时,该由法官助理来负责完成还是由外包人员来完成都是约定俗成的,通常都是缺乏明确规定的。上述分工不清问题将导致一部分工作可能会出现无人问津的真空状态,甚至会出现责任不清及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
(五)队伍不够稳定。外包工作人员不够稳定其实非常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公司与政府机关的性质和运行模式不一样,公司员工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也不相同。外包工作人员作为市场主体——公司的员工,其更多时候考虑的不是稳定,而是薪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外包公司以团队驻扎到法院的,外包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福利全权由公司负担,法院只需要与公司对接就行,但是因法院自身财力有限,有时候无法提供外包公司所预期的合同金额。而对于派驻在法院的速录员等,因由法院直接向其支付工资,但是因编制问题和财力有限问题,其福利待遇与法院系统内人员存在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积极性,也使得其更容易辞职。
4.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完善
(一)提高准入门槛,提升外包人员的专业性
购买服务方面结合招标方式与劳务派遣方式。采用招标方式购买服务时,首先,各级法院要针对法院各项考核指标进行分析研判,比如结案率、法官办案数量等。然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于急需项目确定服务指标并建立质量标准,最后要强化对于服务提供方的筛选工作,对于服务提供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等进行严格的评估。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购买服务时,第一步与招标方式相同,既法院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用人需求,然后再同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司在社会上招募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到法院工作,由法院向这些人员提供五险及适当的福利。通过上述方式筛选出来的外包公司与外包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将会得到一定的保证。从目前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开庭记录的书记员更适合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法院,由劳务公司按照法院的需求与适格人员签订合同,经过法院内部培训再上岗,法院再为其缴纳五险与给予一定的福利。而送达、卷宗扫描等工作更适合团队操作,相比于开庭记录的一对一模式,这些工作更适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其外包给适格的团队。以卷宗扫描为例,其不仅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还需要后期工作的分工负责,这些特点都预示着相比于让劳务派遣人员以个人方式来处理,团队更适合对其进行操作。因此,结合不同模式针对不同岗位进行招人,更有利于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从而使其业务更加专精。
从招录到管理过程向精细化发展。在招录过程中,法院作为服务需求方针对不同的岗位应要求服务提供方提供能够满足岗位专业需求的人员,同时法院也可以试着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由职业院校针对审判辅助工作为法院量身定制培养人才,这样既可以提高人员素质也能节省很多培训成本。在对人员进行管理的时候,针对不同岗位应制定配套的、细化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力求将每一个工作抓精,减少购买服务人员之间以及购买服务人员与法院内部人员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或不明现象。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按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法院工作的考核指标。首先,按照以往的数据来划定工作量,然后采用百分比的方式从几个方面综合评价质量。对于连续两年不合格人员应将其退回服务公司。规定提供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并对优秀档次、良好档次、合格档次、不合格档次的人员的工资体现差别。对于以劳务派遣方式进驻法院的工作人员,按照进行分类定级,设置晋升通道,各类人员登记晋升需通过等级晋升考试,原则上逐级晋升。比如对审判辅助事务提供者,按照其工作年限、庭审记录正确率、打字速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同时应建立不合格人员退出机制,对于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质效低下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奖金、辞退等处罚,确保服务质量水平。
(三)加大法院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法院未来要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为了实现法院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可以实行由省财政主导,地方财政为辅的独立司法预算体系。当然,司改的过程是逐步完成的。在第一阶段可以采取由省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保障不同经费的方式。第二阶段逐渐实现由省财政主导、地方财政为辅的独立司法预算体系,即省财政制定合理的预算,地方财政将专项资金上交省财政,由省财政保障法院独立的司法经费,中央根据省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缺口可以适当调剂弥补的财政保障体制,做到常态化的财长保障、按需保障、适时保障,使保障的效果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结语
无论从全球大趋势来看,还是从我国审判实际而言,审判工作只会越来越走向专业化,故我国在审判辅助事务上采取分类管理模式是必然的选择,并且随着政府机关购买社会服务的这种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未来审判辅助事务外包的范围将会越来越广,面对这种趋势,法院为了进一步发挥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优越性,要从招录、管理、资金保障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