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尺度统一的现状及存在类案不同判的原因分析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而言,在裁判具体的个案时,最理想也是最完美的状态就是,在针对个案适用法律时,法律对经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都给予了现成的、毫无争议的、确定性的答案,法官只需要对相应法律事实与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作一个“等价”处理即可。马克思·韦伯曾幻想法官"像一个自动售货机,投入法条和事实,而产出司法判决"(1)对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的状态之下,也无法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解释出没有争议的结论,导致大量热点、难点问题没有定论,但是案件又不以停止处理,"人文系统与自然系统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不是千篇一律的机器,每个人均有其独特的个性、生命和本能。"(2)因此,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由于知识背景、成长背景不同,在实践中常常基于不同的审判思路出发,会产生不同的视角和观点,因此,这也直接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统一。实质上,裁判尺度不统一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审判理念的差异以及法律适用规则及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差异。但法律面对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大千世界,但是立法是相对稳定的状态,因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没有哪一部法律是包罗万象,对所有具体的个案均产生确定、毫无争议的适用的。这就导致了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一些热点、难点的问题进行个案处理时,不同的裁判都常常产生非常多的分歧。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每时每刻都发生着巨大变化的时代,法官每天面对众多的新问题、新的事物,具体的个案,必须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得到处理,不能拒绝裁判。在立法相对不变的情况下,完全规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现实的,但是通过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却是必须的。"司法裁判作为法制社会中一个极富实践性的基本环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3)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同案件事实,却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即常被提及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情况的频繁发生,势必会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严重的质疑,相同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与适用,也将严重影响法律本身的预测与指引功能,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二、裁判尺度统一的探索
司法改革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回归基本的司法规律,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质量的影响,通过类案检索,对在此情况下,对案件质量进行技术性管控,从而进行有效性管理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导致裁判尺度的唯一原因,但是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能够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商事审判的实务中,进行了不少的探索。
首先,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由于有的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相应的问题时,常常产生分歧,甚至是非常大的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了司法人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法律适用的分歧,填补了法律的漏洞,对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不断的适用的过程中也发生了新的问题,就是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发生了新的分歧和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特别是在家事审判领域,由于我们国家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风俗习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司法解释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因此,在适用过程中,又会产生许多新的争议。
其次,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对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有重要作用,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机制。但是由于案例发布相对于审判工作来讲,具有滞后性,且案例的覆盖案件类型相对较少,因此,被实际运用于审判工作中的数量是极其有限的。
再次,对个案进行总结,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统一裁判尺度的审判指导意见。特别适用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上。这种方法优点是具有灵活性,能够及时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产生的新争议做出回应,但是缺点是在裁判时,其作为裁判依据,合法性受到相当的质疑。
三、类案检索应用原则的创设
(一)类案检索机制创设的基础
首先,建立类案检索机制的时机比较成熟。通过近些年的数字法院建设,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数据平台得以建立,这为类案检索机制的创立提供的平台基础。特别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统一在该平台发布,其权威性毋庸置疑,案件类型覆盖非常全面,这是进行类案检索的一个权威的数据库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类案检索数据库是切实可行的,同时由于这个平台现在正在逐渐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在此平台基础上进行类案检索,不但避免同类不同判的情况,同时,因为该平台的可查询性,也可以增加公众对法院作出判决公信力的认可。
其次,司法改革中确立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类案检索原则的创设,是对这一会议制度功能进行了强化。专业法官会议通过对类案进行分析与总结,对类案审理的要点、裁判思路、进行总结,确定裁判标准,形成了对类案的审判指导。并通过这一指导,形成对法官在类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形成一致的裁判尺度。
(二)类案检索机制的正式创设
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度实施意见》正式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在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度实施意见》中关于类案检索机制与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作如下分析:
(三)类案检索机制的意义
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被规范。由于受到审理思路、司法能力、个人成长背景及知识背景的不同。不同的法官,对于法律适用会产生不同的审理思路,因此,导致大量类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要得到规范;
其次,在审判工作中,特别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广大法官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点新的问题或者难点问题,通过类案检索也能拓展法官的裁判思路,在审判实务中做到与时俱进,避免落入经验主义之中,使裁判僵硬化,这不符合人性司法的理念。
再次,类案检索机制的建立,形成裁判标准,帮助法官正确裁判,将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避免因为裁判尺度不统一,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四)类案检索机制对裁判尺度的统一的促进作用
首先,划定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范围。类案检索的案件适用范围,就是在审判实践中,那些案件适用于类案检索。关于范围问题,可以分为可以进行类案检索和必须要进行类案检索两个种类。对于标的额小、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特别是小额诉讼案件,则仅要求可以进行类案检索。对于下类案件,则必须要进行类案检索;
对于下类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案件检索:
(1)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
(2)因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3)合议庭法官法律适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4)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要上审判委员会进行申辩、评析的案件。
其次,明确检索范围。《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在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
再次,检索的方式及检索结果的处置。。类案检索就是从庞大的数据库中,将具有相同裁判要点案件检索出来,从而对裁判工作进行指导或者指引。在大数据平台建立的基础上,应该对同案的法律要点进行梳理,总结出关键词,关键词的总结一定要科学、准确,以增加检索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在法官的日常工作非常繁忙,因此,检索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关键词有失准确,导致大量无用信息出现在法官面前,让法官无从选择,这样会降低法官运用类案检索机制进行案件裁判的积极性。对于检索结果,要由主审法官形成检索报告,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检索的结果与主审法官处理的结果一致,主审法官可以审理报告中对相应的问题进行说明即可,将该说明附卷备查。对于检索结果与主审法官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应报本案审委会讨论处理。
(五)通过类案检索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应及时形成审理指导。这样便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及时对个案进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办案效率。
(六)类案检索可以对严重偏离裁判标准的案件进行预警。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甚至是大相径庭的判决,一直困扰着民商事审判。类案检索机制的建立,可以在判决作出之前,对严重偏离裁判标准的案件进行预警。一但某个个案,被预警有严重偏离裁判标准的情况,应先由主审法官进行案件自查,对于查出的问题或者对相应裁判标准有不同意见的,应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在法官作出裁判结果之前对这一行为进行预警,能够有效的避免类案不同判这一情况的发生,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增加裁判结果的社会公信力,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
(七)针对发回、改判的案件。建立类案检索之后,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就裁判标准的确定方面进行类案的沟通机制,针对类案的裁判标准及时做出总结,形成裁判指引,及时发生并处理与裁判标准严重不一致的情况,从而避免错误的法律适用。
(八)随着电子卷宗系统的建议,在审判工作中逐步要求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在此基础上,应该建立一个初步的类案检索方式,提示法官,在其审理的案件中,存在同类案件正在审理的情况,这可以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难点或者新的争议及时对案件审理进行总结,从而拓展新的审判方法,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因为案件的审判过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断的完善审判中的各个环节,也是有利于统一的裁判尺度的形成。从而有效避免因为法官个人对不同的事实有不同的认识,导致裁判思路发生较大的偏差,这一偏差如果影响到了法官的内心确认,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的产生。
类案检索机制是对统一裁判尺度的又一次有益的探索,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的检索机制,既能够在有效的范围内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又能提高法官对个案的处理效率,必将对裁判尺度的统一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2)刘放桐等著:《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3)杨一平著:《裁判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