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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全面检索基本标准问题研究
作者:白心洁  发布时间:2018-08-03 15:53:57 打印 字号: | |
  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要求承办法官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比对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随着“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口号的提出,案例检索也成为了法官们的一项基本工作,而对法官而言,其重要性又被摆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运用案例的前提是发现案例、研究案例,我们常说的案例检索以及《实施意见》提到的全面检索本身都是发现案例的过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全面检索”的标准以及“检索报告”的范本,但是笔者始终认为检索应该是标准化的,包括检索流程与成果呈现,故笔者将案例检索标准化作如下相关思考:

一、案例检索的司法背景及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实施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同时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进行案件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据此分情况决定进一步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统一了裁判尺度,规范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尽可能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接下来进一步推进司法案例制度改革的工作打下铺垫,做好准备。正是由于影响我国裁判尺度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理念和司法层面,因此,要想切实的构建统一的裁判尺度框架必须从司法层面切入,从理念到制度进行反思和完善,尽可能促进“同案同判”,实现公正审判,确保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出发点是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建立类案全面检索基本标准对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保障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统一性,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探索构建“类案类判”工作机制,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统一,如何统一类案证明标准,注重案例检索研学案例检索的方法、技巧,让法官以同类案件同样处理的方式办案,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增强司法公信力,建立类案检索机制,统一裁判尺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在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求下,准确高效的类案检索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迫切需求。在某些疑难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除依靠自身业务知识和经验外,经常需要检索和待办案件类似的案件,来把握相关案情的处理,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为法官提供多维度、多层面的分析场景,通过自动检索、类案推送、等方法避免类案非类判现象。

雷德林克指出:“每个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具有某种指导力量。”因此,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构建统一裁判尺度是规范审判权运行的题中之义,是提高公众对司法信任程度的必然要求,以及法律指引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对裁判尺度进行统一,既可以避免毫无边界行使裁判权导致的不安全,也能避免一味地限制裁量权可能遭遇的相应制度无法协同。重视案例,尊重以前的案例,类似案例类似处理能够让法院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同案同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快速有效地搜索裁判案例,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一环。案例检索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升裁判结果的预见性,打造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案例可供检索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规定了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三、案例的检索来源

1、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截至8月10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已上传31880851份裁判文书至该网站,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26005份。裁判文书网设置了快捷检索及高级检索功能,可以实现当事人、审理法院、审理法官、代理律师等多维度检索,同时支持二维码扫码阅读。建议以裁判文书网为主要案例检索来源及最终提供案例的打印版本来源。各地各级法院官方网站开设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亦可作为该院裁判文书的主要检索来源。

2、其他市场化数据库

  除此之外,市面上常用的裁判文书数据库读者可根据使用便捷程度及操作习惯选取辅助裁判文书检索来源。

3、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的获取

  指导性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开设专门栏,供读者查询、复制、保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可检索自1985年第1期至2017年第12期的全部公报案例。

4、纸质期刊等的使用

  在互联网裁判文书检索之外,亦可关注《人民司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商事审判指导》、《审判监督指导》、《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书籍所发布的案例。为了解裁判文书作出的背景或法官的庭审询问风格等。

四、案例的检索顺序

1、指导性案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则明确,“类似案例”是指“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应当参照的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尽管指导性案例目前仅发布了16批总计87号,但其参照适用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类案判断及裁判尺度判断的标准。

2、普通案例

  除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定为类似案例参照适用外,其余案例包括公报案例,均为普通案例。如全面铺开类案检索,本院类案、上级法院类案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均可能纳入强制检索并比对案情、判断裁判尺度标准的范围。故在为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倾向判断之目的进行案例检索时,需按照指导性案例、本院类案、上级法院类案、最高人民法院类案的顺序进行检索。

五、案例可供检索的方法

  主要的方法其实就是:关键词+筛选条件。

  所谓关键词检索其实就是平常大家使用百度输入关键词的习惯,而所谓筛选条件就是网站提供的高级搜索功能,帮助我们将各类案件进行分类整合。根据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发生地区、发生时间、案由、法官、法院等几乎与裁判文书相关的各个连接点作为筛选条件来帮助我们进行检索。

1、案例检索方法之案由检索法

  案由就是关键词,每份判决书的标题都会包含案由,而案例数据库的高级检索功能一般都支持选择案由,这样可以进一步缩小检索范围,有助于我们更快地找到想要的案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规定了四级案由,其中,第一级案由10类,第二级案由43类,第三级案由424种,部分第三级案由下还有第四级案由,这些案由都可以作为关键词。

2、案例检索方法之争议焦点检索法

  在案由检索的基础上做的二级检索,能了解法院对于案件主要争议焦点的裁判趋向,不同地域的法院倾向于哪种裁判观点,裁判观点的构成以及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从而在设计诉讼策略方案时规避相关法律风险以及顺应法院的裁判思路调整诉讼策略,做到有的放矢。

3、案例检索方法之案件事实检索法

  此类案件是基于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当事人的事实陈述进行提炼之后的检索,必要时与上述其它几种检索方法交叉、多次检索,以确保检索案例的精准度和检索结果的准确性。

4、案例检索方法之定位检索法

  首先,在了解裁判文书具体格式基础上(如一审裁判文书一般会包含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基本结构),被告方拿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了解起诉状的基本事实并提取出关键词,以“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来定位检索,也许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其次,根据案件进程检索相应程序案例,比如一审上诉案件,因对应程序已进入二审,检索就定位于二审案例,再与其它检索方法配合使用,限定范围,提升检索效率。

5、案例检索方法之关键词检索法

  关键词的选取水平是检索能力高低的判断标准之一,也是对检索人员法律功底的考验。用规范、简洁的语言概括检索命题,以合理的层次梯度组配关键词,这样的检索需要平时良好的积累和持续的训练,一旦运用娴熟,会对以后的检索工作提供很大帮助。关键词可来源于多种场合,如当事人口述或书面文件表述、证据标题、就该主题整理归纳的专业文章、相关法律规定表述、相关单一案例归纳等等。关键词不是单一的,但通常来讲单次检索在文本框中输入的关键词应不超过三个。 关键词除直接从文本中提取外,还可以根据相关度进行转化,如“差额补足”可直接转化为“差额支付”,“售后返租”可调整为“售后回租”等。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目前大多数案例检索都是在裁判文书网、等专业案例数据库中完成,因此在案例标题或者案号中建立案例超链接很有必要。现在裁判文书网中案例已经有自己单独的二维码,也可以将二维码附加在案例旁边,以备阅读者随时核查。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刊载的《我们为什么要重视司法案例》中提到,案例是尺子,是经验,是规则,是方法,是说服力,是捷径,是纽带。有效地搜索裁判案例,建立类案全面检索基本标准,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进一步推进司法案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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