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被告人刘文兵为解决宏伟村胜河三组集体农田渠浇水难的问题,经请示村委及征得村民同意,于2016年3月中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位于宏伟村胜河三组东南屹卜内6条农田渠上373株杨树砍伐,折合活立木蓄积88.03立方米。
2、被告人刘文兵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宏伟村胜河三组西新六八渠上村集体杨树卖给梁建忠,并于2016年3月初进行了采伐,共计砍伐集体杨树53株,折合活立木蓄积22.18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刘文兵涉嫌滥伐林木427株,折合活立木蓄积110.21立方米。
【案件焦点】
被告人刘文兵作为村民小组组长,为村民集体利益,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能否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达到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文兵认罪、悔罪,滥伐林木出于村民集体的利益而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乌拉特中旗司法局调查,被告人刘文兵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文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人刘文兵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态度,并积极考虑被告人刘文兵滥伐林木的主观目的并非为谋私利,而是出于村民集体利益而为,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也体现了法律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裁判结果做到了准确适用法律、全面体现公平正义的效果。
对于本案的裁判结果,可能有村民会有疑问,村民小组组长刘文兵在经请示村委及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为了解决集体农田浇水难的问题,本是为了村民集体利益才对位于农田渠上的树木进行砍伐,为什么还会触犯刑法,落得一个滥伐林木的罪名?
本案作出裁判的理由为:被告人刘文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达到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滥发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对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概括地讲包括森林和林木。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木是组成森林的基本单元,因此滥伐林木罪的具体对象就是林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文兵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应当知道砍伐林木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其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虽经请示村委并征得村民的同意,且也是为了村民集体利益,砍伐的林木也是本村所有的,但由于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未经得相关部门同意,其行为构成滥发林木罪。
这里特别强调一点,采伐人已向林木采伐管理机关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并没有获取采伐许可证,此时,虽经林业站工作人员表示林木采伐许可证已办好可以采伐了,结果采伐人因轻信表态导致无证采伐的情形,是为间接故意。
对于刘文兵滥伐林木是为村民集体利益而为之的情节,合议庭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作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文兵宣告缓刑,符合立法精神。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例不断发生,一些村民小组组长为村民集体利益,有的为解决农田灌溉难题,有的为清理渠道淤泥,有的想为困难村民建筑生活用房,等等,原本是为村民利益着想,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曾想只因少做一件事,少一个环节,未经得相关部门的同意砍伐了集体甚至自己所有的树木,却触犯了刑法,落得一个滥伐林木的罪名。因此有必要对村长、小组长等村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使其能够依法为村民作出更多、更实际的惠民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