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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法院关于房屋拆迁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王璟贤  发布时间:2018-08-12 08:00:0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乌海市着力推进城市建设,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与征收工作任务繁重,尤其是实施的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及其棚户区搬迁项目,其水利枢纽库区征拆涉及拆迁房地较多,触及利益层面广,这一工程在该市乌达区共涉及征迁范围47.96平方公里,涉及拆迁房屋2695户、征收土地1903户,占全部征迁任务的84%,矛盾纠纷不断涌现,法院受案数量短时间内猛增,这对乌达区法院案件处理是前所未有的考验。本文通过对乌达区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及房屋拆迁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进行了调查,结合相关案例,列明拆迁案件的特点及难点,分析原因,提出一些司法实务意见。

一、乌达区法院房屋拆迁案件现状

  2012年至2017年间,乌达区法院房屋征拆案件共收案270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230件、行政诉讼案件23件、非诉执行审查17件,全部结案(详见图表)。受理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减趋势,案件相对集中,类型多样化。

  2012年受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民事纠纷案件207件,判决62件、调解26件、撤诉119件,判决中有35件提起上诉,其余已全部妥善解决;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4件,均为不服房屋拆迁行政决定,经依法判决,维持原行政决定1件、撤销原行政决定3件;受理关于房屋征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件,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案件均已妥善解决。

  2013年受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民事纠纷案件7件;受理涉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4件,其中不服拆迁行政决定的2件、因房屋拆迁引起行政拘留的诉讼案件2件;审查、受理关于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件,依法准予执行3件、不准予执行5件。

  2014年受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民事纠纷案件6件;受理涉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12件,其中不服拆迁行政决定的5件、因房屋拆迁引起的行政拘留的诉讼案件7件;审查、受理关于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件,依法不准予执行1件。

2015-2017年间共受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民事纠纷案件10件;受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拘留的行政诉讼案件3件;审查、受理关于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共4件,依法准予执行4件。

  乌海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是自治区800多公里黄河干流惟一能为本地服务的调节控制性工程,对于治理乌兰布和沙漠,改善周边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乌海市城市品位,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工程从2010年开始实施,在乌达区征迁工作中,乌达区法院自始至终全程参与,在政策宣传、动迁安置、纠纷处理等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特别是在后期库区拆迁收尾、信访维稳、化解矛盾的过程中,该院受权起草、制定和出台上报了8个政府通告、4个工作方案、1个工作预案、1份给中纪委的汇报材料,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23件.乌达区人民法院在近五年(2012年-2017年)受理和审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征收相关行政诉讼案件23件,相关民事案件230件,其中159件调解撤诉或和解,70件作出了判决,调撤率达到69%,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房屋征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执行政策尺度不一,未能很好处理原则与灵活的关系

  乌达区法院在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案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能“一碗水端平”,同一类别的土地征迁工作,同等条件下,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都出现了差距,征收人给的说法是以前有这样的补偿政策,之后政策变化了。对于同类违法搭建的房屋不能同等对待,不仅补偿差距大,补偿标准也不一,被拆迁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竭力违规建房,有些违章搭建行为甚至是某一区域的普遍行为,而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在征迁过程中对部分违法搭建作出补偿,又存在对违法搭建的补偿标准不统一,这样极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也是阻碍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原因之一。

  在制定安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时没有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在土地丈量、房屋评估、地面物清点和选房选地等方面,没有做到始终同一尺度,现场评估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灵活性过大,没有对其有效的监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拆迁工作的被动。

(二)个别行政裁决存在适用法律不规范、不注重执法程序的情况

  乌达区法院在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案件过程中发现,在一些案件中存在着被诉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例如,在审理的长兴加油站征迁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以长兴加油站作为自然人,但长兴加油站是一家合伙性质的企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裁决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诉权或交待诉权不明确,复议、起诉时间交待不准确,有些只交待陈述申辩权,不告知听证权利。在案卷中不能明确反映出行政裁决书的送达情况,其中有4件非诉房屋拆迁案件,发现未送达或送达不明确。

  有的案件中存在行政裁决书限制了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的情况。例如,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中,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部分,表述为“向乌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三)个别拆迁案件中拆迁主管部门存在懒政等行为

  由于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后,导致行政机关产生懈怠心里,认为最终由法院负责强拆,所以房屋拆迁的前期协商工作做得不够具体细致、责任不明确,甚至个别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采取了骗、蒙、哄的做法,与被拆迁户简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于不签订拆迁协议的,在不进行风险评估、不进行耐心调解的情况下,简单作出强拆的行政裁决。

三、审理执行房屋征迁案件应对措施

(一)坚持“裁执分离”,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房屋征拆工作中,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总原则,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允执行的裁定后,由政府组织实施。确立“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应当将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分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协调和报告制度

  该院受理的关于房屋拆迁中一些重大案件,从行政庭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组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必要时由院领导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协同执行。对疑难案件,把握不准或有上访隐患的案件要精心研究、制定方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由于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任务繁重,要切实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

主管部门对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都要公开进行,分别将征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期限,补偿依据、补偿费数额、被安置农业人员数量、农业人员安置方式、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具体实施的步骤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布,接受被拆迁地群众的监督,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同时,成立核查组,掌握统一补偿标准,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确保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安置不公而引发的矛盾。

(四)案件审理要注重宏观领导和个案指导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在个案细节上纷繁复杂,但宏观上仍具有共性,该院在法院内部形成一个宏观领导和个案指导的模式,使法官从宏观上把握政治脉搏,增强裁判的统一性。涉及黄河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段淹没区的拆迁案件多是由于人员安置问题、征收补偿标准低等原因引起的,而旧城区改造的拆迁案件则是由安置房位置不明确、有补偿遗漏项等原因引起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矛盾和难点集中在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段淹没区的少数民族聚集区,针对这些案件的特点和审理的难点,该院充分认识到“走出去”的重要性,办案人员入户协调,充分了解被拆迁户的意愿及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主要原因,通过讲政策、讲法律使被拆迁户理解政府工作,同时通过大调解的方式争取各级政府的协助,落实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对案件进行归类,对大部分矛盾不突出、容易着手的案件进行先行调处,实现案结事了。

(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互动建设

  对疑难案件或存在上访隐患的房屋征拆案件精心研究、制定方案,并积极探索与行政机关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乌达区法院受理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在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指导和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优势,统一执法标准,确保从程序到实体处理都能严格依法进行,减少和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六)拆迁执法部门要注重行政程序意识,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该院在审查房屋拆迁的非诉执行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具体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流于形式,行政裁决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后,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送达证上没有任何说明与证明,对此类情况该院要求行政机关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通过补充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送达情况。依法选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评估机构,应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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