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自入职扎旗法院工作以来,恰逢司法改革,亲历了员额法官的遴选、工资的调增、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调组;也亲历了法院案件数量暴增,法院办公楼凌晨仍在闪耀的灯光。现阶段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值得我们法律人自豪,但是也应看到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戒骄戒躁,不断自省才能完成司法改革,把司法事业走的更加长远。司法改革中法院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如何更好的用好司法审判权上,审判团队如何组建,法官的审判权如何行使,无疑在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本院的审判团队建设,并在参考各地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就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深化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所有助益。
所谓审判团队,就是指一定审判组织的成员,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按照一定的规则结合在一起的审判组织。([()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若干思考. 王效贤;王有成])企业团队的组建是为了利用各自的知识和各自的职位,相互配合更好的完成任务,达成既定目标。审判团队的组建也同样如此,虽然作为行政机关,但是其团队的组建应当与企业团队的组建有共通之处,都是为了实现效率和效能的最大化。审判团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产物,其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司法质效和司法为民的有效结合。本院组建了“1+1+1”的审判团队模式,在打破原有审判庭室体系架构的基础上,将人力资源优化重组,组建了以员额法官为核心,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审判团队的组建,较好地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的分离,引入了更具凝聚力的团队精神,形成更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优化配置了审判资源,充分发挥了主审法官的业务骨干作用,调动了其他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一、组建审判团队的意义
1、优化资源配置,实现“1+1+1”大于3的审判质效。
由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的办案团队相对固定。结合每名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自的特点,合理组成审判团队,以最大限度发挥团队中每个成员职位的各自优势,同时发挥法官助理承上启下的作用,与书记员通力合作,在长期的磨合下,共同配合员额法官完成案件的审理及相关工作,有利于员额法官专心于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2、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凝聚司法为民的司法情怀。
院内推行的员额法官绩效考查办法,实现了员额法官工作成绩的高低之分,多劳者多得,这让审判“小团队”的协作配合取得成就时带来了更高的荣辱感,有利于各个审判团队工作质效的提高和协作精神的培养。同时追责机制的建立,可以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凝聚力,在运行中不断摸索融合,力求实现团队审判质效的最大化,让审判团队把司法为民做到实处。
3、实现术业有专攻,术业有传承的良性局面。
审判团队的建立,是根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实际情况,考虑个人具体情况等方面因素,本着最优团队配合的目的出发,其相对固定的关系,有利于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师徒关系的形成。法官助理在员额法官长期的指导监督下,能够实现员额法官擅长领域的传承,对法院未来年轻法官的发展奠定了方向,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业务素质的继承和提高。
4、以人为本,保证了司法改革的顺利完成。
审判权的行使最终还是要靠员额法官完成,员额法官的选拔,审判团队的组建,都本着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组建团队之初,带着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能否实现质效的提高,能否应对当前司法环境的变革等问题进行改革,把法官团队的组建作为切入点,以团队的组建来解决以上问题。事实证明以人为本,组建高质量的审判团队能够应对改革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二、现阶段审判团队组建存在的问题
1、审判团队组建数量,团队中人员配置不准确,疲劳工作,影响团队审判质效。
本院审判团队的确立是以员额法官数为准,以每个员额法官为中心组建一个审判团队,本院共有32个审判团队,其中6处基层法庭为六个审判团队,其余审判团队均在院里各个庭室。现阶段六个基层法庭中个别法庭案件量巨大,一个员额法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书记员的“1+1+1”模式已很难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这也从侧面反应出审判团队组建中存在短板,忽略了实际情况,人员配置不够精准。在审判团队职责分工方面。衡量组建的审判团队是否专业、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就是要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类人员的分工是否明确具体、工作能否协调配合。然而随着司法公开等程序的日益完善,非审判业务工作量日益加大,司法辅助人员,显得严重短缺,部分法官助理在承担业务性辅助工作外,还要承担书记员的工作;负责审判核心工作的法官在审判的同时,还要从事业务性辅助审判工作,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交叉,精力分散,审判质效难以保障。加班成为常态化,严重影响干警的身心健康。另外,在审判团队中,因书记员多是聘用制,待遇低,没有身份,很多人将这一工作,作为跳板,并不能长期任职,其流动性较大,而且书记员相对较少,多个审判员共用一个书记员的情况时长发生,这增加了书记员的工作量,也成为书记员离职的重要原因之一,书记员的流动性大导致审判团队的稳定性差。
2、全部打破庭室格局,不利于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一般而言,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类别之分,各自审判类别的程序、原理等差别较大,因此,法院的传统的庭室设置也是建立不同审判类别的基础上,划分为民庭、刑庭、行政庭、执行局等。审判团队的设置不可能回避审判类别的差异,建立大而全的团队。审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案件,法律适用难以统一的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同时,审判团队在不同性质、程序的案件类型中来回奔走,不能形成熟悉的办案流水程序,审判效率和质量问题就会凸显。([()审判团队配置模式的基本定位.人民法院报])当今律师已经开始走专业化道路,员额法官们不可能擅长各个领域的案件,“大而全”的要求并不符合社会实际,法官对一类案件的专业需要时间的磨合,这期间出现的案件质效下降和司法权威的折损,很难轻易挽回。
3、部分法官助理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角色定位不够准确,缺少相应的监管处罚处罚措施。
员额法官遴选后,部分审判员转为法官助理,这部分审判员心态还没有摆平,在心理上还不能接受这样的工作安排,对待工作消极怠慢,不能配合员额法官的工作,也不能给予书记员业务和思想上正确的引导,导致团队协作意识无法达成,影响审判质效和团队的稳定。出现这一原因是因为对于未能入额的审判员缺乏监管和处罚,未能入额的法官很多在岁数上要大于入额法官,甚至是入额法官的师傅,而如额法官并无可以约束法官助理的相关权力,无法有效的对这部分未入额法官进行监管,导致审判团队建设难以实现。
4、案件分配不够科学,难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本院采取的是立案庭随机分案,员额法院确认收案的模式。该模式是在打破庭室的基础上,不分庭室不分案件的随机分案,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不能适应员额法官的专长,分案不够科学,存在着一定人为的原因,易导致部分员额法官对案件分配的不满情绪,不利于审判质效的提高。本院派出法庭采取辖区内案件由派出法庭自己立案的方式,在辖区内的案件都由法庭管辖,每个派出法庭只有一个员额法官,面对复杂多样的案件,存在专业欠缺的问题,容易导致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的情况。
三、如何构建科学审判团队
1、构建审判团队应以实际情况出发,体现差别化要求。
不同法院在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和法官个体素质上存在差异,所以审判团队的力量配置应区别对待。这就意味着审判团队并非只有一种版本,不能搞“一刀切”和“统一标配”,而应容许体现出个性化、差别化的特色。比如,个别庭室案件数量过多,可以加派员额法官;也可以随机产生的方式临时为其配置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体现差别化要求。在组建审判团队时必须既尊重司法规律,以独任制与合议制为基本审判组织架构,依法有序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又坚持因地制宜,以能最大限度满足司法审判实际需要的个性化设计来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而使员额法官、人民陪审员、审判辅助人员等司法人力资源得到科学整合、合理配置。
2、构建审判团队应突出专业化要求,合理组配审判团队及分配案件。
司法审判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业务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对法官司法素质能力和审判辅助人员人数配置有专门要求。尤其是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日臻完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多、期盼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组建审判团队时应从最大限度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上考量,注重结合不同审判业务的专业化特点和规律,根据员额法官的司法技能、专业特长定岗定人。也就是说,要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尽可能由那些在相关审判领域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司法技能较强的员额法官担任独任庭法官或合议庭主审法官,并为他们配备一定数量业务娴熟的审判辅助人员协助其从事庭前准备、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组建由专业化法官与专业化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专司某类型案件的审判,“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如何科学构建审判团队.人民法院报 ])另外对于派出法庭的案件分配,应当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及员额法官的业务水平,科学合理的分配,虽在法庭辖区内的案件,如果案件复杂,涉及面影响较大,法庭员额法官个人无法高效解决,可以将案件分配给院内业务能力更强的法官或者配给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协助审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科学分配案件,从源头避免办案质量低下情况的发生。
3、加强思想工作,制定完善的考核机制。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由于利益调整和权力重新分配,干警的思想认识不可避免出现多元化、多样化,等待观望、消极悲观、患得患失、事不关己等思想也会不断涌现。这一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还是落选员额法官的审判员在思想上对司法改革的认识还不够准确,存在偏见,无法面对自己身份降低的现实,存在抵触情绪。还有有些庭室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没有跟上,这就需要相关领导多做思想工作,让大家明白这是司法改革的需要,是大势所趋,要与时俱进,尽快适应角色的转换,尽快投入到新的工作岗位中。员额法官遴选、审判组织架构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进入了司法改革的“深水区”,啃下司法改革的“硬骨头”,不仅需要我们要有担当精神,更需要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入额法官,引导他们应对案件不断增长的严峻形势,清醒认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自觉提升司法能力,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对未入额的法官,要引导他们站在服从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高度,从改革的“阵痛”中及时调整心态,正确对待利益和权力的调整,放下思想包袱,在转任的法官助理和司法行政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为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对暂不具备入额条件的年轻法官,要帮助他们认识动态员额制带来的机遇,提高法律素养,提升司法能力,为今后参加员额制法官遴选打好基础;对有思想情绪的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要引导他们认识各自岗位的重要性,抛开“低人一等”的消极思想,在本职岗位上认真履职尽责。([()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几点思考. 余庆县人民法院 唐运忠])另外,改革需要有大刀阔斧的魄力,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于消极怠工的员额法官在晋级、绩效等方面给与相应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可以使其退出员额,对审判辅助人员也同样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不能完成相应工作或者不积极履行本职工作者,在职位晋升和员额法官遴选时,不予考虑。对于奖赏本着以业绩说话的原则,在绩效奖金、职位晋升等方面实现多老多得,不劳不得的局面,形成竞争机制,促进干警专注工作,专心业务,让干活者安心干活,让懒惰者无投机取巧的门路,实现院内员额法官选用、绩效奖金发放等方面的公平公正。
4、明确审判团队内部职责,建立科学人才引进机制。
法官应当专业于案件审理,掌舵整个审判团队的工作方向,并对辅助人员给予业务指导。法官助理,负责上述专业审判辅助事务,让法官从审判辅助事务中脱身,也可以在书记员负担较重时适时替补,分担一部分书记员工作,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书记员负责日常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工作,帮助团队完成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审判团队的组建除员额法官外,应当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尤其书记员的工作应当通过社会招聘等方招聘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担任,提供相对稳定和可行的薪金待遇,以达到能够留住人留住心,使其能够长期任职,保证审判团队的稳定。
四、结语
作为人民法院最基本、最重要的办案单元,审判团队建设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独任审判占比超过85%的基层法院而言,其更显必要和紧迫。域外经验和国内探索表明,法院改革虽有其特殊性,但与现代企业组织管理“结构性变革”理论仍有相通之处,即通过资源优化配置、明确目标指引、强化监督指导,最终实现职权合理配置与职能有效发挥的“帕累托最优”。比如,美国的法官按照法院级别的不同配1至4名法官助理,法国虽无法官助理这一职位却有着数量可观的司法助理人员,香港的独任审判团队模式为1名法官配2名法官助理和1名非法律专业的后勤人员。在法官司法责任上,一方面,坚决保护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另一方面,对于法官及其审判团队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错误裁判,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的,依法承担瑕疵案件责任。实际掌握中,考虑到巨大的办案压力、长期加班加点以及青年法官的成长周期,对于审判责任的追究,原则上案件质量的是非判断应从严,责任追究则可以从宽,或者从宽到严,需要逐步强化和规范,做到既落实司法责任又不挫伤法官积极性。([()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人民法院报 姚铸 罗诚])社会在不断发展,祖国也在越来越强大,改革不会一蹴而就,相反随着社会的变革,审判权也应随时保持变化,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谨记改革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