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受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多次在原告修理铺修车,未付修理费。原告以自己所记载的修理清单为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修理费。后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同意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修理费。
起初时,被告表达了三个观点:第一,欠的修理费不算多,而且自己常年在原告处修车,原告不至于到法院起诉自己;第二,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修理清单既非正规发票也无被告签字确认,不能证明拖欠的修理费数额;第三,原告未将拆卸下来的零件安装到车辆上,实质上扣押了车辆,被告派人去取车,原告表示拒绝。而原告表示,被告已经赊欠了近两年的修理费,赊欠修理费的一直以来都是自己记录在账簿上,且其车辆零件在修理完毕后即安装到位,因向被告索要修理费,被告自己不愿取车,声称要让原告付其营运损失。
本案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双方各自的观点后,已知悉双方的矛盾症结点并非拖欠的费用数额是多少,而在于原告急于要回赊欠款的心情及被告认为原告不应起诉至法院的抵触心态。针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采取了让双方“不吐不快”的处理方式,原、被告先后将其所想尽数陈述后,气氛已由针锋相对转变到较为平和,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耐心的解释和疏导,最终,被告同意支付全部赊欠费用。双方来时争得面红耳赤,走时已然喜笑颜开。
从本案中,可以发现一些问题,也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一是一些小规模经营的商铺收费、欠费凭证不规范,若发生与本案类似的纠纷,证据存在瑕疵,在经营中,应当尽量规范化,此举有利无弊;二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被诉至法院,并非什么“丢人事”,每个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作为被告,也有自己的抗辩权,换句话说,“谁输谁赢仍未可定”;三是矛盾的双方,争的可能并非案件本身,而是要争“一口气”,把这口气化解了,矛盾自然烟消云散。